在一家游戲公司任職時,邱某私自取得了公司一款棋牌游戲的源代碼。隨后,邱某成立公司,將這款游戲的源代碼進行換皮加工。正式離職后,他通過自己實際控制的公司進行游戲開發,另一款棋牌游戲“大贏家”隨即上線。運營約4個月,“大贏家”游戲的充值金額就高達8000余萬元。經鑒定,“大贏家”的游戲源代碼與邱某老東家的那款棋牌游戲源代碼相似度達99%。
2019年1月22日下午,成都高新區法院判決被告人邱某犯侵犯著作權罪,判決有期徒刑5年,并處罰金400萬元。
未經許可換皮加工成新游戲,約4個月游戲玩家共充值8224余萬元
2017年2月初,邱某到一家游戲公司任職總經理,期間通過職務便利獲知了公司的SVN服務器賬號、密碼,還私自取得了公司一款棋牌游戲的源代碼。同年5月至6月間,邱某利用他人身份成立了兩家科技公司,自己擔任兩家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在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的情況下,邱某對前述棋牌游戲進行換皮、加工等形式修改后,更名為“大贏家”棋牌游戲。
2017年8月,邱某正式離職,利用他控制的兩家公司分別對“大贏家”進行技術支持和上線運營。據調查,2017年8月至11月底,大約4個月的時間里,“大贏家”的游戲玩家共充值8224余萬元。
經鑒定,“大贏家”與邱某此前任職公司運營的那款棋牌游戲源代碼相似度達99%,存在實質性相似。
22日,該案在高新區法院公開開庭審理。公訴機關成都高新區檢察院指控被告人邱某以營利為目的,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其計算機軟件,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已觸犯《刑法》,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侵犯著作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高新區法院認為,被告人邱某以營利為目的,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其竊取的游戲源代碼為基礎,通過復制原程序的原始數據,以換皮、加工等形式制作成“大贏家”棋牌游戲并上線運營,該行為侵犯了著作權人的著作權。且非法經營數額巨大,屬于法律所規定的“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情形。最終,法院判決被告人邱某犯侵犯著作權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并處罰金400萬元。
違法抄襲、竊取他人知識成果,不但要進行侵權賠償,還可能構成犯罪
庭審當天,記者注意到控辯雙方對犯罪行為的定性、量刑標準等開展了辯論。而在游戲市場日漸活躍的當下,成都高新區法院知識產權審判庭副庭長梁瑛認為對于該領域的違法犯罪行為應當重視,以及明確相關公司如何保護知識產權、離職員工如何確保自己的行為沒有侵犯前公司的權益等。
1.針對本案被告人的定罪量刑,最終是以非法經營額還是個人違法所得額為認定標準?
梁瑛:首先,侵犯著作權罪和民事上的著作權侵權行為區別在于,侵犯著作權罪要求行為人主觀上“以營利為目的”,且犯罪數額需達到一定標準,而民事侵權行為不對前述條件進行要求。根據法律規定,違法所得額在十五萬元以上,或者非法經營額在二十五萬元以上,屬于法律規定的“其他特別嚴重情節”,應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本案中,相較于被告人的個人違法所得金額,對非法經營數額的確認更加證據充分。短短約4個月間,涉案游戲就獲得玩家充值8000多萬,而且沒有太多游戲開發成本,符合法律對“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認定。因此,本案最終以玩家充值金額,即非法經營額作為本案量刑的標準。
2.對于公司來說,如何防止員工竊取公司的知識產權?
梁瑛:公司可以和員工簽訂《競業限制》《保密協議》等,限制員工在任職期間或離職后,泄露公司機密,或利用自己對公司技術的掌握,從事對公司權益可能產生侵害的活動。另外,公司應妥善保護自己的源代碼、軟件開發的原始數據,不能讓所有員工都有機會接觸到核心技術,可以通過制定相關內部章程、公司規章等約束員工行為。
3.離職員工如何確保自己的行為沒有侵犯前東家的知識產權?
梁瑛:《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多種多樣,也包括計算機軟件。本案被告人完全拷貝原公司游戲的原始數據和源代碼,稍微加以修改,二者相似度達到99%,這是不屬于被告人的作品。離職員工如果自己創作,沒有違反公司的保密協議,且能夠證明自己原始的創作過程,作品具有獨創性,那就不會侵犯相關權益,其作品也可以受到相應的法律保護。相反,如果違法抄襲、竊取他人知識成果,不但要進行侵權賠償,還可能構成犯罪,大家應具備這樣的法律認識。
作者:趙瑜 來源:成都商報 發布時間:2019年1月23日
本文來源/國家版權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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