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下稱冷水江法院)就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檢察院(下稱冷水江檢察院)指控被告人蘇某紅、蘇某犯假冒注冊商標罪一案作出一審判決,判令被告人蘇某紅犯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1個月,并處罰金5萬元;被告人蘇某犯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并處罰金5萬元。目前,該案被告已上訴。
2018年5月21日,冷水江檢察院指控稱,2016年12月至2017年1月期間,被告人蘇某紅、蘇某在未經(jīng)商標所有人授權的情況下,組織生產假冒青島沃隆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沃隆牌商標的“每日堅果”產品,并銷售給鄧某(已判決),銷售金額共計61.8萬余元。
2017年9月,湖南省婁底市公安局(下稱婁底公安局)依法扣押了價值3萬余元的假冒沃隆牌商標的包裝袋、包裝盒、二維碼防偽標簽及已包裝好未銷售的沃隆牌“每日堅果”等物。綜上所述,被告人蘇某紅、蘇某生產、銷售假冒沃隆牌“每日堅果”,非法經(jīng)營數(shù)額共計64.9萬余元。2017年9月21日,被告人蘇某紅接到民警電話通知后主動到婁底公安局接受調查。同月27日,民警將被告人蘇某傳喚到案。到案后,兩被告人均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蘇某紅、蘇某未經(jīng)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jié)特別嚴重,其行為觸犯了我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應當以假冒注冊商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蘇某紅、蘇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被告人蘇某的辯護人指出,蘇某當庭認罪,且有立功表現(xiàn)及其他從輕處罰情節(jié),依法可以減輕處罰,請求對其判處緩刑。
冷水江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被告人蘇某紅、蘇某未經(jīng)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jié)特別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應依法予以懲處,遂作出前述判決。(張彬彬)
文章來源:中國打擊侵權假冒工作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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