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任之恭與陜西省美術博物館侵害著作權糾紛案
【案號】
(2017)陜01民初52號
【裁判要旨】
對著作權人的身份提出質疑,應提供證據證明,否則提供攝影作品底片的人,可以認定為著作權人;拍照記錄及信件,不能單獨作為認定著作權人的依據;受捐贈人作為作品的使用者在接受作品捐贈時雖經捐贈作品者同意,仍負有審查注意義務;受捐贈人未經許可,在其舉辦的展覽活動及其編著的書中使用著作權人的作品,構成侵權;確定損害賠償額的法定情節之一是行為人主觀有過錯。
【案情簡介】
王子云是中國著名的美術史家、美術教育家、畫家和雕塑家,是中國現代美術教育和美術考古的先驅。任之恭系王子云之長女王薔的丈夫。2016年3月9日陜西省美術博物館(下稱美術館)與王子云之二女王倩、長子王芃簽訂的有償捐贈意向書約定:王倩和王芃向美術館捐贈王子云美術考古資料膠片及照片,將作品的所有權、出版權捐贈,王倩承諾照片、底片、光盤等資料均系本人所有并持有,對捐贈物權屬的來源與真實性保證其合法。美術館支付定金及捐贈物移交后,有權進行宣傳、展覽、復制、匯編發行等。美術館向王倩支付捐贈獎金后,舉辦了“云開華藏——陜西省美術博物館館藏王子云作品及文獻展”,編著有《云開華藏》上中下三冊書。美術館與王倩、王芃簽訂的捐贈收藏合同約定:王倩、王芃自愿將王子云美術考古研究活動史料捐贈給美術館,其中底片2652張、照片2354張,共計5006件。王倩、王芃保證該批底片及照片依法規定為本人合法擁有,保證所捐的底片及照片均系王子云本人生前收藏,不存在造假、偽作等情況。美術館支付王倩、王芃獎金220萬元作為捐贈表彰。美術館收藏底片及照片后擁有展覽權、出版權、匯編權及網絡信息傳播權。
任之恭認為,美術館未經許可,亦未署名,擅自使用其作品,侵害其著作權,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美術館立即停止侵權并賠禮道歉。庭審中,任之恭提交了拍照時的記錄及信件、與涉案照片同期拍攝的其他照片,以期證明其為涉案照片的著作權人。美術館辯稱,展覽開展時,王薔作為王子云子女的代表對此次展覽認可,捐贈人將其持有父親遺留的照片捐贈給美術館時,未約定捐贈圖片的署名人,美術館合法擁有照片的展覽、出版等權利;美術館代表國家對王子云的歷史文獻資料進行“搶救式”的收藏行為,沒有過錯。請求駁回任之恭的訴訟請求。
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任之恭持有2張王子云肖像照的底片,可以認定其系該2張照片的著作權人,其余16張,任之恭無底片,不能認定其為著作權人;美術館未經許可,在展覽及其編著的《云開華藏》書中使用了任之恭的2張照片,且未署名,未盡到應盡的審查義務,侵犯任之恭享有的著作權,應停止侵權并賠償損失;任之恭請求美術館在《人民日報》刊登賠禮道歉聲明,因未能證明美術館的侵權行為對其聲譽造成損害,不予支持。遂判決:美術館停止侵犯任之恭著作權的行為;美術館向任之恭賠償損失(含為制止侵權的合理費用)3000元;駁回任之恭其余訴訟請求。宣判后,任之恭不服,提起上訴。陜西高院審理后判決:維持原判。
【法官評析】
一、著作權法意義上攝影作品權利人的認定標準
攝影作品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其他介質上記錄客觀物體形象的藝術作品,如人物照片、風景照片等。著作權的取得方式主要有注冊取得和自動取得兩種。我國著作權法在著作權取得上采取了自動取得制度。該法規定: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作品,不論是否發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著作權人是對作品享有權利的人,包括原始主體和繼受主體。著作權的原始主體是創造作品的人,也即作者基于其創作行為享有著作權。著作權的繼受主體是指通過受讓、繼承、受贈和其他方式從著作權原始主體手中取得著作權的人。我國著作權法規定:如無相反證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作者。司法實踐中,若無相反證據,作品署名和著作權登記證書可以作為認定著作權人的初步證據。當然可以證明作者實際創造了作品的材料也可作為證據證明著作權人的身份,如文學作品的手稿等。對于攝影作品,認定著作權人最直接的證據是作品上的署名及著作權登記證書。一般而言,集結出版的攝影作品、展覽的攝影作品均有作者的署名。隨著技術的發展,在網絡及印刷品上,越來越多的攝影師以攝影作品加作者水印的方式來對其作品進行署名。此外,也有攝影師選擇對自己的攝影作品進行著作權登記,以此證明自己作者身份。在沒有署名及著作權登記證書的情況下,如何認定攝影作品的作者成為司法實踐中的一個難點。類似于文學作品的手稿,攝影作品的底片可作為創造過程的證明,在沒有相反證據的情況下,可認定底片所有者為攝影作品的著作權人。本案中,任之恭提交了其中2張照片的底片及18張照片拍照記錄和信件,作為證明其是照片權利人的證據,任之恭提供的2張照片的底片,可以認定其系該2張照片的著作權人;對于剩余16張照片,因任之恭未能提供證據,因而無法證明其是著作權人。
二、受捐贈人對受贈作品著作權的審查注意義務
注意義務是指義務主體謹慎、小心地行為而不使自己的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害的義務。注意義務要求行為人在已經或應該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已違反法律規定,已處于一種即將造成對他人損害的危險狀態時,應采取合理的作為或者不作為排除此種危險狀態。我國著作權法中對作品的使用者規定了“審查注意義務”和“合理注意義務”。受捐贈人作為作品的使用者在接受作品捐贈時應該負有審查義務,其應仔細核實捐贈人是否享有捐贈作品的著作權,以避免后續使用中的侵權風險。就攝影作品而言,受捐贈人可以通過署名、著作權登記證書、底片等核實著作權人。若非原始著作權人,則需要核查其繼受著作權的證據,如轉讓協議、底片等。本案中,美術館在接受王倩、王芃的捐贈過程中,王倩、王芃確實向其出具了承諾及聲明函,保證其對捐贈物系合法持有,但是對于捐贈物的持有不等于享有相應的著作權,且王倩、王芃也并未向美術館提交任之恭享有著作權的涉案2張照片的底片,美術館的過錯在于對涉案照片的著作權人未進行審查。因此,美術館在舉辦展覽及其編著的《云開華藏》書中使用任之恭的2張照片,未盡到應盡的審查注意義務。
三、行為人的主觀過錯系考量賠償數額的法定情節
未經許可使用他人作品的行為,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構成侵害著作權。一般而言,行為人主觀是否具有過錯并不影響對其侵權行為的認定,但會影響損害賠償數額的確定。從理論上講,知識產權侵權行為是一種絕對權的損害,因而應當承認對侵害行為的不作為請求權。這種請求權的成立,一般有兩個條件:一是不法侵權行為的客觀存在,二是有權利被侵害的現實危險,或者同一加害人對同一權利人反復或繼續侵害的危險。這種請求權的成立條件不考慮行為人的主觀要件,對法院而言,只要著作權人證明被告實施了不法行為,不作為請求權即應被支持。因此,美術館是否具有主觀過錯、是否代表國家收藏作品并非其是否構成侵權的判定標準,僅在判定侵權責任和賠償數額中予以考慮。侵權損害賠償的原則決定于侵權損害賠償的目的及其實現條件。由于侵權損害賠償以補償受害人損失為一般目的,以抑制加害人為社會目的,全部賠償原則就成為侵權損害賠償的基本原則。知識產權損害賠償也遵循該原則,即侵權人應當賠償因其知識產權侵權行為而給被侵權人造成的一切損失。知識產權侵權損害賠償也存在一定的歸責基礎或者說歸責原則,國外知識產權立法大多規定,是否存在過錯不是認定侵權的前提,而是免除或者減輕賠償責任的前提。我國知識產權法律也有類似規定,即行為人的主觀過錯作為“侵權行為的情節”,會影響其對權利人的賠償數額。北京高院發布的《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侵害著作權案件審理指南》也指出:屬于惡意侵權的,可以在法定的賠償限額內支持原告的訴請或者從高確定賠償數額。本案中,美術館就2張照片的侵權行為承擔了侵權賠償責任,也體現了法院對美術館主觀過錯的考量。(西安市新城區人民法院 姚建軍)
文章來源:中國打擊侵權假冒工作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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