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培訓市場日趨火爆,“教輔類”圖書侵權問題也越來越嚴重。北京市西城區(qū)法院調查顯示:五類教輔易遭盜版侵權。法院明確,教科書具有著作權。
法院民五庭庭長吳獻雅介紹,市場上公開發(fā)行的教輔類圖書種類繁多,但容易產生侵權糾紛的主要有五種:引用名人名作進行評析的“閱讀欣賞型”教輔;體例和結構仿照教材的“同步學習型”教輔;對教材進行解析的“注釋型”教輔;對外文或者古文進行翻譯的“翻譯型”教輔;以及對歷年考題進行匯編的“習題集類”教輔。侵權形式既有原封不動復制原作的低級抄襲行為,也有改變字面表述,但實質內容與原作相同的高級抄襲行為。侵權載體既有傳統(tǒng)的紙媒形式的侵權,也有數字化背景下電子形式的侵權。
一起案例中,某教育機構起訴稱,其是一家具有中小學教材編寫資格的教育研究機構,經主管部門批準,出版發(fā)行了義務教育課程標準試驗教科書《英語》(七年級下冊)。被告某出版社出版了與原告教科書相配套的教輔圖書。被告出版的圖書在目錄標題、章節(jié)結構與體系設計上與原告的教科書完全相同,并且復制了原告教科書中的大量內容。原告認為被告的行為侵犯了其依法享有的著作權,起訴至法院。被告則認為原告出版的教科書是按照國家教學大綱的要求編寫的,其出版也是經過有關部門批準的,原告出版的教材應當屬于公共產品,原告不能享有涉案圖書的著作權。
吳獻雅表示,教科書具有著作權。被告意欲通過抗辯原告編寫的教科書屬于公共產品不享有著作權來否認侵權行為,此種抗辯不能成立。一方面,著作權法明確規(guī)定了不受著作權法保護的幾種客體,比如官方文件、時事新聞、通用表格等,其中并不包括教材。另一方面,雖然教科書的編寫必須依據國家的教學大綱和一定的課程標準,經過行政審批才能出版發(fā)行,但相關的教學大綱和課程標準對教科書的編寫只能起到宏觀的指導作用,并未規(guī)定教科書的具體內容和體系結構。教科書是否具有著作權,最終的判斷標準仍是是否滿足著作權法所規(guī)定的獨創(chuàng)性要求。因此,教科書無論是在素材的選擇方面,還是在素材的設計、組合方面,均體現了編寫者獨特的風格,屬于獨創(chuàng)性智力成果,構成作品,任何人未經許可,不得擅自使用。
法院建議,使用他人作品應當事先取得授權,在構成法定許可的情形下,編寫者雖無需事先獲得著作權人的同意,但是仍需要支付報酬,并不得侵犯著作人享有的其他權利。此外,出版社應規(guī)范圖書署名。雖然著作權法尊重作者署名的自由,可以署真名、假名或者不署名,但是法院建議圖書編寫機構采用可體現與作者相關聯的適當方式署名。
來源:北京日報 發(fā)布時間:2019年6月26日
文章來源:國家版權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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