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范某、李某被指設立侵權網站以收取會員費的方式對外銷售其它公司享有著作權的課程視頻,以涉嫌侵犯著作權罪被提起公訴。日前,海淀法院受理了此案。
檢方指控,自2017年,刑滿釋放的被告人范某雇傭被告人李某設立侵權網站,以收取會員費的方式對外銷售北京學而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猿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享有著作權的《2013年小學英語秋季課程》等課程視頻。經中國版權保護中心鑒定,上述課程視頻中,共計14720個與學而思公司的相應視頻具有同一性,共計347個與猿力教育公司的相應視頻具有同一性。
檢方認為,被告人范某、李某以營利為目的,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其文字作品,情節特別嚴重,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侵犯著作權罪追究二人刑事責任并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訴。
目前,此案正在進一步審理中。
【法官提醒】
非法出版、復制、發行他人作品,侵犯他人著作權的,可能不僅僅是經濟賠償那么簡單,嚴重的可能要構成刑事犯罪。我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規定,以營利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權情形之一,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其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計算機軟件及其他作品的;(二)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三)未經錄音錄像制作者許可,復制發行其制作的錄音錄像的;(四)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術作品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營利為目的,違法所得數額在3萬元以上的,屬于“違法所得數額較大”;違法所得數額15萬元以上的,屬于“違法所得數額巨大”;非法經營數額在5萬元以上屬于“有其他嚴重情節”;非法經營數額在15萬元以上屬于“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以營利為目的,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其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計算機軟件及其他作品,復制品數量合計在500張(份)以上的屬于“有其他嚴重情節”;復制品數量在2500張(份)以上的,屬于“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在此提醒網絡商家,一定要守法經營,尊重他人的知識產權,切勿抱著僥幸心理,販賣他人知識產權的作品,否則可能承擔刑事責任。
文章來源:中國打擊侵權假冒工作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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