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防控新冠肺炎疫情的決策部署,切實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我局發布了第三五零號公告,明確了疫情期間因疫情影響造成權利喪失的救濟程序等。近日,有些當事人提出,其專利年費正處于滯納期,因為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間無法及時繳納,是否可以免繳疫情期間的滯納金。現就該問題說明如下:
考慮未及時繳納是由于疫情造成的障礙而非當事人的自身原因,為減輕受疫情影響的當事人負擔,對于年費繳納期限屆滿的,在當事人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一級響應期間,不產生專利年費的滯納金。
對于已發出“繳費通知書”中的繳費時間涉及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一級響應期間的,滯納金的繳納以本說明為準。
文章來源:國家知識產權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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