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顧
馬某于1984年創作完成了《鵝鵝鵝》工筆畫,后來他發現經營字畫買賣的某工貿公司網站在2016年發布的文章《金城——中國近代畫家高清作品欣賞》,介紹了清末民初的著名畫家金城的生平、履歷,其中一幅叫作“白鵝”的畫,與《鵝鵝鵝》在構圖上高度相似。馬某認為,該工貿公司是對《鵝鵝鵝》進行了臨摹、篡改,并署他人之名的基礎上形成的《白鵝》,侵犯了自己的署名權、信息網絡傳播權等,要求賠償經濟損失65萬元。法院審理后作出一審判決,駁回了馬某的全部訴求。
法律提示
法院經審理認定,在實質性相似的前提下,可以認定先發表的人是作者,享有著作權。《鵝鵝鵝》于1984年創造完成,能夠體現獨創性,屬于美術作品。《白鵝》與其在構圖上已構成實質性相似。通過舉證,《白鵝》最早進入公眾視野是于2007年的拍賣網站上。因此,原告馬某證據的證明力高于被告,可認定其是《鵝鵝鵝》的作者,享有著作權。
在介紹書畫作品過程中,介紹者應對作品的著作權負有一定的審查、注意義務。馬某并無證據證明被告直接實施了臨摹、篡改并署他人之名的行為,所以工貿公司并未侵犯其署名權、保護作品完整權、復制權。
《白鵝》對《鵝鵝鵝》構成實質性相似,因工貿公司所介紹的內容存在著作權不屬實的情況,使公眾可以在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實質上為《鵝鵝鵝》的作品,侵犯了馬某的信息網絡傳播權。但由于工貿公司使用作品的方式僅為在網絡上介紹美術作品,其上傳的內容有一定來源出處,因此不具有主觀過錯,僅承擔停止侵權義務即可。鑒于其已經及時刪除了圖片,因此不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在網絡中介紹書畫名作或者進行作品賞析,有益于傳播、推廣相關文化知識。但在傳播過程中,發布者應負有一定的審查、注意義務,所發表的內容應真實、可靠。特別對于書畫供應商來說,由于其具備一定的專業知識,更應當充分盡到審查、注意義務。如果所發布的作品權屬存在不屬實而涉及到侵權,發布者應及時履行刪除義務。如果在發布者能夠證明發布的內容具有一定來源,且權利人沒有證據證明發布者存在主觀過錯的情況下,發布者在履行刪除義務后不承擔侵權賠償責任。(張博 曹爽)
(作者單位:北京互聯網法院)
文章來源:中國打擊侵權假冒工作網
友情鏈接 · Link 國家知識產權局 | 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局 中國商標網 | 國家版權局網 | 重慶市知識產權局 | 四川力久律師事務所
版權所有 重慶市前沿專利事務所(普通合伙) 渝ICP備15007289號-1 渝公網安備 50011202500643號 Powered by 重慶網站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