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旗下的手游名稱“王者榮耀”被一酒業公司注冊為白酒類商標,騰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騰訊公司)一紙訴狀將國家知識產權局告上法院。6月18日,記者從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獲悉,該院近日審結了此案,認定訴爭商標的注冊申請損害了游戲作品名稱“王者榮耀”的在先權益,判決撤銷被訴裁定并判令被告重新作出裁定。記者注意到,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充分考慮網絡游戲產品在生命周期、營銷推廣策略、用戶規模、玩家群體、網絡效應等方面的產業特點,在判決中明確了作品名稱在先權益保護的考量因素并進行了詳細闡述。
2018年6月,騰訊公司對訴爭商標提出無效宣告請求,國家知識產權局以第18379954號“王者榮耀”商標(以下簡稱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未構成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訴爭商標的注冊未侵犯騰訊公司的著作權亦未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簡稱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為由,裁定訴爭商標予以維持。
騰訊公司不服被訴裁定,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訴訟,貴州問渠成裕酒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問渠成裕公司)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騰訊公司主張,《王者榮耀》游戲是其自2015年10月起開始運營的游戲,一經推出即具有較高知名度。而且,騰訊公司在飲料、餐飲等與訴爭商標核定使用商品關系密切的領域與麥當勞、可口可樂公司進行了積極合作,游戲的受眾群體與飲料、酒精飲料、餐飲等相關領域的受眾高度重合。訴爭商標作為商標注冊使用在相關商品上,損害了原告對游戲《王者榮耀》的作品名稱所享有的在先權利,違反了商標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騰訊公司還主張,訴爭商標的注冊具有明顯惡意,具有搶注商標并牟取不正當的商業利益的意圖。綜上,請求法院撤銷被訴裁定,并判令被告重新作出裁定。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審理后認為,《王者榮耀》游戲于2015年10月上線,訴爭商標的申請日為2015年11月19日,二者時間相距不到一個月,但根據騰訊公司提交的相關證據,以“王者榮耀”作為關鍵字的2015年10月1日至2016年2月19日的百度搜索指數顯示,2015年10月28日該搜索指數曾出現15萬的峰值,同時亦有該游戲上架首日在“免費榜”排名第一以及保持持續熱度趨勢、游戲相關獲獎情況等相關報道。可見,《王者榮耀》在上線之初短時間內即集聚了較高的關注度,結合網絡游戲產品在生命周期、營銷推廣策略、用戶規模、玩家群體、網絡效應等方面的產業特點,認定在訴爭商標申請日前,《王者榮耀》游戲在上線之初即已獲得較高的搜索點擊量和廣泛的關注度,取得了較高的知名度。“王者榮耀”作為該游戲的作品名稱亦已為相關公眾所熟知,且該知名度的取得是原告創造性勞動的結晶,其所帶來的商業價值和商業機會亦是原告投入大量勞動和資本所獲得。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認為,《王者榮耀》游戲屬日常娛樂范疇,根據行業特點,游戲的周邊產品通常會涵蓋飲料、食品、日用品等多種商品,且原告亦舉證證明已與麥當勞等合作開發了多種飲料等周邊產品,“王者榮耀”作品名稱的知名度所及的范圍能夠及于日常生活領域。訴爭商標“王者榮耀”與《王者榮耀》游戲作品名稱一致,構成標志近似。訴爭商標核定使用的第33類“果酒(含酒精)、白酒、葡萄酒”等商品亦為日常生活領域的商品,該類商品受眾與游戲受眾的重合度較高,將其作為商標注冊及使用在白酒等商品上容易導致相關公眾誤認為該白酒等商品是原告的商品或者與原告存在特定聯系。第三人在銷售訴爭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時必定借用了在先作品名稱“王者榮耀”所形成的市場聲譽或不當損害了其商業利益,使相關公眾對訴爭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來源與在先作品名稱的所有人產生混淆誤認,從而擠占了在先作品名稱所有人基于該在先作品名稱而享有的市場優勢地位和交易機會。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還認為,《王者榮耀》游戲的上線日期早于訴爭商標的申請注冊日,在案證據表明該游戲上線之初即受到廣泛關注,具有較高的知名度。第三人申請注冊訴爭商標時對《王者榮耀》游戲理應知曉,且該游戲知名度所及的范圍涉及日常生活領域,故第三人申請注冊訴爭商標難謂善意。且第三人申請注冊了多個帶有“王者榮耀”、“王者”或“榮耀”字樣的商標,其法定代表人還同時擔任貴州王者榮耀酒業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據此可以看出第三人申請注冊訴爭商標具有主觀惡意。
綜上,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認定訴爭商標的注冊申請損害了原告的作品名稱“王者榮耀”的在先權益,違反了商標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同時,未構成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因此作出了上述判決。(記者徐偉倫,通訊員范曉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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