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消息,近日,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就審結了一件因“聖福記及圖”商標而引發(fā)的商標權無效行政糾紛,法院一審認定原告圣福記公司所注冊的第13705835號“聖福記及圖”商標(下稱訴爭商標)不足以與徐福記公司的在先八枚引證商標相區(qū)分,從而判決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徐福記公司于1992年在中國創(chuàng)立,1994年“徐福記”品牌注冊誕生,在新年糖界、喜糖界、休閑糖果界都有著一席之地。近幾年,徐福記公司曾先后對“黃福記”商標、“圣福記”多次提出商標無效宣告。本案的訴爭商標即是圣福記公司申請的,核定使用在第29類“魚制食品、水果罐頭、蛋、加工過的堅果”商品上,亦被徐福記公司提起了無效宣告請求。 2018年3月21日,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裁定,對訴爭商標予以無效宣告。圣福記公司不服裁定,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法院經審理認為,訴爭商標由漢字“聖福記”及圖構成,引證商標一、二由漢字“徐福記”構成,引證商標三至八由漢字“徐福記”及圖構成。訴爭商標與八引證商標在文字構成、呼叫、整體視覺效果上較為相近,若共同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來源產生混淆誤認或者認為商品來源之間存在特定聯系。 原告提交的證據尚不足以證明訴爭商標經使用已達到與八引證商標相區(qū)分,相關公眾不會混淆誤認的程度。故訴爭商標與八引證商標分別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違反了商標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規(guī)定。 此外,商標審查遵循個案審查原則,其他商標獲準注冊的情況,不能成為本案訴爭商標亦應獲準注冊的依據。 據此,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一審判決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文章來源:中國打擊侵權假冒工作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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