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紅星股份有限公司(簡稱紅星公司)生產的“紅星藍瓶二鍋頭”有著不小的知名度,但市場上,又出現了一款與之包裝極為相似的藍瓶“北京二鍋頭酒”,讓消費者難以分辨。日前,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二審審結了此案,“北京二鍋頭酒”的生產、出品公司需停止生產、銷售侵權產品,并賠償紅星公司20萬余元的經濟損失和合理支出。
紅星公司稱,其在2010年推出“紅星藍瓶二鍋頭”系列產品后,經過多年銷售推廣,在白酒行業內產生了廣泛的影響力和知名度。紅星公司發現,由生產方霸州市郎河酒廠、出品方北京牛欄山莊飲品有限公司(簡稱牛欄山莊公司)生產、銷售的“北京二鍋頭酒”瓶身外包裝,與“紅星藍瓶二鍋頭”包裝、裝潢相差無幾,容易讓人誤認為系其商品或與之存在特定的聯系,故將二被告訴至法院。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定二被告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判決立即停止生產、銷售涉案侵權產品,共同賠償原告經濟損失200000元及合理支出6500元。牛欄山莊公司不服,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上訴。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審理認為,在案證據能夠證明,涉案“紅星藍瓶二鍋頭”產品在白酒行業中具有一定市場知名度、為相關公眾所知悉,系有一定影響的商品。該產品的裝潢是商品區別性特征的體現,且沒有證據表明這種裝潢為同類產品所通用,故應認定涉案“紅星藍瓶二鍋頭”產品包裝、裝潢系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包裝、裝潢。
通過對比,法院認為,侵權產品“北京二鍋頭酒”的包裝、裝潢與“紅星藍瓶二鍋頭”僅在商標、廠商、部分字體顏色方面存在極小的差別,整體外觀高度相似,二者同屬于白酒產品,易導致相關消費者的混淆、誤認。
兩被告在同為白酒行業從業者的情況下,理應知曉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原告產品的存在,在此情形下,仍在相同產品上使用與原告產品相近的包裝、裝潢,構成不正當競爭。綜合全案證據,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記者:劉蘇雅
編輯:楊萌
流程編輯:郭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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