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代理機構依靠其專業性,獲得了越來越多市場主體的青睞。然而,一家商標代理機構,在順利完成“委托人”交辦的商標注銷事項后,卻被“委托人”以商標“被”注銷為由訴至法院,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究竟為何原因所致?代理機構又該不該擔責呢?
近日,北京知產法院二審審結了上述侵害商標權糾紛案,經審理認定,商標代理公司J公司使用偽造、變造的簽名授權委托文件,最終注銷第16415314號“四杰”商標(以下簡稱涉案商標)的行為侵害了徐某的合法權益,判決賠償徐某經濟損失5萬元。
案情簡介
J公司是一家知識產權代理機構,受W公司委托注銷涉案商標。W公司向其提供了徐某簽字的委托書,然而J公司自始至終未向徐某本人核實是否為其真實意思表示,最終注銷了涉案商標。徐某起訴至法院請求恢復其商標權,并判令J公司賠償經濟損失10萬元。
一審法院審理認為,J公司未盡到應有的審查義務,在辦理商標事宜過程中,使用偽造、變造的簽名的授權委托文件,侵害了委托人的合法利益,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經濟損失酌定為5萬元。
J公司不服,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上訴。
北京知產法院認為
涉案商標系徐某名下的注冊商標,故徐某作為被注銷的涉案商標注冊人有權提起本案訴訟。
J公司作為專業的商標代理機構,應當對于W公司轉交的授權委托文件是否系徐某本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予以核實,但其并未盡到應有的審查義務,存在明顯過錯;且J公司辦理涉案商標注銷手續提交的委托書上“徐某”簽名并非徐某本人所簽,從而導致涉案商標在徐某不知情的情況下被注銷,理應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一審判決綜合考慮當事人舉證情況、J公司的過錯程度、獲利情況及涉案商標知名度等因素酌情認定應賠償徐某損失5萬元,數額合理、并無不當。
綜上,北京知產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提示
為進一步規范商標注冊行為,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于2019年10月10日通過了《規范商標申請注冊行為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規定》)。
《規定》第四條專門對商標代理機構的行為進行了規制:“商標代理機構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擾亂商標代理市場秩序。”雖然上述條款主要規制的是商標代理機構代為申請注冊商標的行為,但是誠實信用原則同樣適用于商標注銷等行為。
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八條還規定:“商標代理機構在辦理商標事宜過程中,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法律文件、印章、簽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記入信用檔案;情節嚴重的,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并可以決定停止受理其辦理商標代理業務,予以公告。”商標代理機構違反誠實信用原則,侵害委托人合法利益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并由商標代理行業組織按照章程規定予以懲戒。
本案中,J公司偽造的授權書系W公司向其提供的,并且在和W公司簽署《商標注銷服務協議書》時,也明確要求其保證相關材料的及時性、準確性和合法性,由此可見J公司已盡到注意義務。但是,W公司并非涉案商標權利人,其簽署《商標注銷服務協議書》的行為亦不能代表商標權人徐某本人的意思表示。
J公司在辦理商標注銷事宜時,相關授權文件均非與該商標權利人徐某本人簽訂或由徐某本人交付,在此情況下,作為專業的商標代理機構,J公司應當對W公司轉交的授權委托文件是否系徐某本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予以核實,但J公司并未與商標權人本人進行核實,無法確保授權內容及簽字的真實性,未盡到應有的審查義務,應當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商標代理機構由熟悉專業技能的代理人執業,有效降低了辦理商標事宜過程中的疑慮、困擾和資源浪費。然而,商標代理機構一旦違反誠實守信原則并且侵害到委托人的合法利益,必定難逃干系,甚至需要為此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為此,商標代理機構應當制定較為完備的代理程序,嚴格把關授權材料的真實性,這不僅有助于搭建與委托人之間更為牢固的信賴關系,而且有助于最大限度降低商標代理機構自身的風險。
文章來源:中國打擊侵權假冒工作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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