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天津自由貿易試驗區法院在審理一起侵犯攝影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案件中,對原告虛構作品版權進行訴訟的行為開出10萬元“罰單”,這也是天津自由貿易試驗區法院自修改后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實施以來,開出的首張虛假陳述“罰單”。
據介紹,2020年6月,原告某網絡圖片公司以被告未經許可,在微信公眾號使用了其享有著作權的攝影作品為由,將被告訴至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權,公開致歉并賠償其經濟損失和其他費用共計1萬元。
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原告主張案外人胡某系涉案攝影作品的著作權人,其經胡某授權取得了該攝影作品的復制權、發行權、信息網絡傳播權和單獨以原告名義進行維權、提起訴訟的權利。原告并未向法庭提交作品原圖或著作權登記證書等可以證明其權利主體身份的證據,而根據被告提交的證據可以證實涉案攝影作品由俄羅斯籍水下攝影師AlexanderSafonov于2008年在南非的海洋中拍攝。法院經審查認為,原告作為經營圖片的專業公司,在沒有取得原圖授權的情況下即以獲得授權為由主張權利,屬于虛假陳述,嚴重干擾了訴訟秩序,應予處罰,故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十三條的規定,做出上述處罰決定。
其實,圖片虛假訴訟的現象并不少見。今年7月,北京互聯網法院發布的相關調研報告就指出,圖類案件存在權利來源不清晰、授權不規范的問題。以搜狐公司訴甬派傳媒公司為例,原告主張涉案作品由其員工創作,其依約享有著作權。但被告提供了發表時間早于原告的相同圖片,原告未進一步提供證據證明權屬,且原告員工經通知后未到庭說明圖片拍攝情況。因此,北京互聯網法院認定被告提交的證據構成相反證據,原告主張權屬的依據不足。(侯偉)
文章來源:中國打擊侵權假冒工作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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