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法院網訊 知名品牌深受消費者歡迎,一些不法之徒利益熏心,竟打起了假冒注冊商標制造假酒的主意。日前,江西省南昌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假冒注冊商標案,被告人高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五千元。
經審理查明,2018年10月至2019年1月,被告人高某伙同涂美某、涂某某(均已判刑),從某物流劉某處拖運酒包裝盒和空酒瓶等貨物,到南昌經濟技術開發區某小區。用低檔白酒制作假冒貴州茅臺、五糧液、天之藍、夢之藍、海之藍等高檔白酒后,銷售至紅谷灘新區多個煙酒茶商行。其中,高某負責購買原材料以及銷售假冒白酒,涂美某和涂某某負責生產和運輸假冒白酒。
2019年1月22日,偵查機關在上述煙酒茶商行,扣押了從高某處購買的假冒貴州茅臺、五糧液、海之藍、天之藍、夢之藍白酒。高某得知后,于2019年1月29日請求秦某某介紹胡某駕駛車輛為其拖運假冒貨物去余干縣,后胡某按偵查機關要求將車輛行駛至指定地點。偵查機關還扣押了空酒瓶、防偽標、SK封口機、壓瓶機、角向磨光機等物品。前述被扣押的假冒白酒非法經營數額共計人民幣5.3萬余元。
2019年9月30日,被告人高某主動到偵查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一審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高某未經商標專用權所有人許可,伙同同案人,假冒他人五種注冊商標,非法經營數額達人民幣5.3萬余元,其行為已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案發后,高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系投案自首,依法從輕處罰。審理期間,高某主動預繳了罰金,有積極的悔罪表現,可酌情從輕處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喻建婷)
文章來源:中國打擊侵權假冒工作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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