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人們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對服裝的要求早就不再局限于保暖,舒適、美觀、時尚已然成為人們選購服裝時更為看重的因素,與此同時,眾多優秀設計師設計的服裝早已脫離了服裝原始的功能,而更加具有了藝術品的色彩。那么對于這些設計各異的服裝而言,其設計款式能夠成為知識產權保護對象嗎?近日,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二審審結了北京金羽杰服裝有限公司訴波司登羽絨服裝有限公司生產、北京市波司登貿易有限公司銷售的羽絨服著作權侵權及不正當競爭案件,認定涉案羽絨服未侵犯金羽杰公司的著作權,不構成不正當競爭,駁回了金羽杰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2018年初,金羽杰公司經公證購買產品后,向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認為波司登公司生產、北京波司登公司銷售的兩款羽絨服侵犯其著作權及構成不正當競爭,請求法院判令兩被告立即停止侵權,并共同賠償其經濟損失1元及合理支出13萬余元。
金羽杰公司向一審法院提起訴訟稱,波司登公司的羽絨服涉嫌侵犯其羽絨服著作權,其認為服裝樣版圖屬圖形作品,設計圖屬美術作品,羽絨服屬美術作品。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美術作品,是指繪畫、書法、雕塑等以線條、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構成的有審美意義的平面或者立體造型的藝術作品。具體到該案,金羽杰公司主張權利的兩款羽絨服屬于服裝成品,服裝成品一般而言是工業生產的產物,除為舞臺表演、服裝設計大賽等特殊場合專門設計的藝術性突出、幾乎不考慮普通服裝功能屬性的服裝外,普通服裝均是為了滿足人們的日常穿著、審美風格的需求而進行設計和生產,如果將普通服裝成品納入著作權法保護的范圍,既不利于服裝行業的發展,又不利于社會公共利益。
金羽杰公司不服一審判決結果,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上訴。二審中,金羽杰公司對一審法院著作權部分的相關認定無異議,主張波司登公司和北京波司登公司對其構成不正當競爭。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經審理認為,此案中,并無證據表明金羽杰公司主張權利的服裝、設計圖、樣板圖具有一定影響,已經與其形成了較為穩定的對應關系,從而引人誤認為波司登公司、北京波司登公司的商品為金羽杰公司的商品或者與金羽杰公司存在特定聯系;在案證據尚不能證明波司登公司、北京波司登公司的相關生產、銷售行為違反了法律和商業道德,亦無證據證明波司登公司、北京波司登公司的行為對市場競爭秩序造成了損害。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據此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了金羽杰公司的上訴請求,維持原判。
對于服裝款式如何保護的問題,同濟大學知識產權與競爭法研究中心主任張偉君表示,服裝款式設計如果是指某種款式的服裝的設計風格、設計理念,一般來說難以成為知識產權保護的對象。但如果是指服裝的特殊造型、特殊圖案、特殊樣式等具體設計,不排除其成為知識產權保護的對象,可以通過外觀設計專利或著作權法保護這樣的實用設計或藝術設計,其也可能受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保護。需要說明的是,以著作權法對其進行保護會遇到比較大的困難,因其很難滿足實用性與藝術性“分離”的標準,但美國法院曾經以版權法保護過啦啦隊隊服的款式設計。
張偉君表示,雖然通常意義上的服裝款式較難獲得著作權保護,制作服裝的面料如果設計了具有獨創性的花紋或圖案,則可以受到著作權保護,但保護的不是面料本身,而是面料中的美術設計或藝術設計。
(祝文明 唐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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