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經常在演唱會上看到有人模仿翻唱知名歌曲,其實這種做法很有可能侵權,需要承擔法律責任。1月27日,記者從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了解到,歷時一年多的民間歌手盧某翻唱“刀郎”歌曲侵權案終于劃上句號,盧某和演出公司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被告:這是公益演出,不侵權!
2019年6月,在泰州市姜堰區的一場演唱會上,民間歌手盧某演唱了著名音樂人“刀郎”的《2002年的第一場雪》和《情人》兩首作品。而北京某文化發展公司作為“刀郎”的經紀公司和版權代理公司,獨家擁有這些音樂作品的著作權。在盧某演出期間,該公司委托姜堰公證處,進行現場攝像取證。隨后,這家北京公司將盧某與承辦演出的泰州稻草人文化發展有限公司一起告上了法庭。
盧某一下子“坐不住”了,表示自己沒有故意侵權,演唱的兩首歌曲沒有跟組織方收取報酬,也沒有向觀眾收取費用,對于主辦單位與承辦單位的組織是否屬于商業演出并不知情,這應該屬于公益行為。
同時,泰州稻草人公司也表示,他們只是受委托承辦此次演唱會,而且演唱會帶有公益性質,所有的門票并未由他們銷售。
一審判決:演出不屬于公益性質
靖江市人民法院受理了這起知識產權侵權案件。針對雙方聚焦的“演出是否屬于公益性質”,審理此案的知識產權庭庭長徐勁松認為,這場演唱會收取門票費、有多家贊助商,應當認定為商業性演出。
盧某未經許可在演唱會上演唱案涉歌曲,并獲得了表演費用,侵犯了相應歌曲享有的表演權。泰州稻草人公司與盧某共同商定了演出的具體曲目,雙方均未取得著作權人許可并支付報酬,存在侵權行為。最終,靖江法院一審判定,盧某和泰州稻草人公司共同賠償北京某文化發展公司8.6萬元。
但是,北京某文化發展公司認為判決的賠償金額過低,而盧某認為“演員在有組織者組織的演出中進行表演,無需自行取得所表演作品著作權人的許可”,又分別提起上訴。
二審維持原判盧某與演出方承擔賠償責任
二審中,盧某認為自己不是侵權的主體,不應當承擔任何賠償責任。對此,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表示,盡管依據我國著作權法規定,在有組織者組織的演出中,法律規定由該組織者取得著作權人許可,并支付報酬。但是這項規定并未免除表演者對自身演出作品是否獲得授權的注意義務。
盧某以擅長模仿“刀郎”的表演形象走進觀眾視野,在歷次的表演中也主要演唱“刀郎”創作的歌曲。而泰州稻草人公司與各表演者是松散的一次性合作關系,因此相比該公司,盧某應負擔更高的注意義務。日前,泰州法院最終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翻唱是否一定不合法?
其實,在現實社會中,像盧某一樣翻唱他人歌曲的民間歌手很多,是否都存在違法行為呢?對此,江蘇圣典(泰州)律師事務所智成企法團隊帶頭人、專職律師焦劍介紹說,如果僅是現場翻唱,翻唱者要提前取得詞曲作品的表演權許可。直接翻唱還可能會涉及要使用原唱作品的伴奏帶的情況,這個時候,翻唱者不僅要取得詞曲作品權利人的授權,還需要向伴奏帶的錄音制作權利人取得授權。
如果不僅要現場演唱,還需要將演唱錄制后在互聯網中網絡傳播,那么,除了要事先取得詞曲作品的表演權授權之外,還需要事先取得詞曲作品的復制權、發行權、信息網絡傳播權等權利的授權,以及伴奏帶錄音制品的復制權、發行權、信息網絡傳播權等權利的授權。
此外,按照《著作權法》相關規定,公益慈善演出翻唱者屬于免費表演,且未收取費用的,不作為侵權。需要指出的是,合理使用中的免費表演,通常指現場表演,一般情況下,并不包含網絡表演或網絡直播表演。
(本文所討論僅指直接使用原詞曲作品的翻唱)
文章來源:中國打擊侵權假冒工作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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