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同行是冤家”這句古話,作為在部分產品上有所重合的上市公司,歌爾股份與敏芯股份應該是深有體會。如今,二者專利糾紛的“拉鋸戰”,又有了新劇情。
7月8日,敏芯股份公告稱,于近日收到了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書》,原告歌爾股份于今年6月28日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出撤訴申請,后者準許歌爾股份撤回起訴。
不過,這并不意味著雙方訴訟終結。7月8日,敏芯股份披露的另一份公告顯示,針對6月份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青島中院)的一項一審判決,作為原被告雙方的歌爾股份、敏芯股份,分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記者注意到,兩家上市公司的專利之爭,從敏芯股份上市前的2019年就已開始。作為相關訴訟的主要發起方,歌爾股份方面表示,公司將持續積極地將維權進行到底。
不服一審判決雙雙訴至最高法
雖然撤回諸多案件中的一項起訴,但這并不會對歌爾股份與敏芯股份的專利糾紛拉鋸戰產生太大影響。事實上,在眾多訴訟中,即使法院已經作出一審判決,雙方也均提起了上述。
7月8日,敏芯股份還披露了與歌爾股份另一起訴訟進展,內容涉及青島中院在今年6月份作出的一份一審判決。
敏芯股份6月15日披露的判決信息顯示,青島中院判決敏芯股份于判決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生產、銷售侵犯原告歌爾股份專利號ZL201220626527.1、名稱為“MEMS麥克風”實用新型專利的產品,并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歌爾股份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費用共計400萬元。
該項訴訟始于2020年4月,歌爾股份向青島中院提起訴訟,就產品編碼為“MB50R11G”“HVWA1823”和“MB28H12F”的產品主張敏芯股份及濰城區華陽電子科技中心侵害其第201220626527.1的實用新型專利。歌爾股份的訴訟請求中,主張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專利權的行為,同時主張敏芯股份賠償原告經濟損失人民幣1000萬元。
敏芯股份稱,涉訴專利(ZL201220626527.1)為歌爾股份的實用新型專利權,不涉及公司的核心技術。此外,按照“MB50R11G”“HVWA1823”與“MB28H12F”產品編碼計算,敏芯股份涉訴產品僅在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1月~3月進行銷售,銷量分別為1.71萬顆、14.80萬顆和8.99萬顆(合計25.51萬顆),對應的銷售收入分別為1.92萬元、14.04萬元和4.64萬元(合計20.60萬元)。上述產品編碼的產品在涉訴后未再進行生產和銷售。
敏芯股份表示,其現有主要MEMS麥克風產品與涉訴產品結構存在顯著差異,本次訴訟事項不會對公司現有產品的生產與銷售造成重大不利影響。同時公司實際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動人也承諾,會對應由公司承擔的賠償金或訴訟費用進行“兜底”。
不過,對于青島中院的(2020)魯02知民初65號民事判決結果,敏芯股份與歌爾股份均表示不服,并依法分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其中,相比于敏芯股份請求撤銷上述判決結果、駁回歌爾股份的全部訴訟請求,一審判決中被判可獲400萬元賠償的歌爾股份,在上述時請求法院改判“被告敏芯股份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歌爾股份有限公司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及維權合理費用50萬元”。
研發人員職務發明牽出糾紛
在長時間的訴訟中,兩家公司對相關專利的爭奪可謂是“你來我往”。爭論的內容大致可分為專利侵權與專利權屬糾紛兩類。
敏芯股份7月8日公告顯示,于近日收到了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書》(案號為:(2019)京73民初1734號),原告歌爾股份于今年6月28日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出撤訴申請,后者準許歌爾股份撤回起訴。
該訴訟為歌爾股份在2019年11月18日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訴訟。除了撤回該項訴訟,同樣在專利侵權方面,歌爾股份全資子公司歌爾微電子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4日提起的訴訟已經撤訴。
對此,歌爾股份方面向記者表示,撤回個別案件,是基于整體訴訟進展以及對方新侵權證據的獲取情況,而做出的整體訴訟策略調整,后續的訴訟策略也會根據各種進展而進行調整。
雖然撤回部分專利侵權訴訟,已經判決的賠償款也尚未到手,但歌爾股份要回了一些專利權屬,并確立了自己專利的有效性。
2019年11月,歌爾股份子公司北京歌爾泰克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歌爾泰克)向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主張敏芯微持有的第ZL200710038554.0號發明專利為梅嘉欣的職務發明,其專利權應歸屬于歌爾泰克。
據國家知識產權局網站披露,第ZL200710038554.0號發明專利的名稱為“微機電聲學傳感器的封裝結構”,申請日為2007年3月,發明人為敏芯股份副總經理梅嘉欣。而梅嘉欣曾在2004年7月至2006年12月就職于青島歌爾電子有限公司北京科技分公司歌爾泰克,該項專利的申請時間距其離開歌爾泰克僅3個月。
經過一年多的“專利戰”拉鋸,最高人民法院在2021年1月12日作出終審判決,確認名稱為“微機電聲學傳感器的封裝結構”的發明專利(專利號ZL200710038554.0)歸歌爾泰克所有。此后的3月19日,該項發明專利的專利權人由敏芯股份變更為歌爾泰克。
相較于10多年前就已離職的梅嘉欣,另一位2018年從歌爾股份離職,隨后跳槽到敏芯股份的研發人員唐行明,也是歌爾股份最新訴訟中的關鍵人物。
記者注意到,在最初被訴后,敏芯股份對多個申請專利更改了部分信息。記者查閱國家知識產權局的“中國專利查詢系統”時發現,自2019年8月起,敏芯股份陸續對大量涉及硅麥克風的專利發明人信息進行變更,多項變更中將涉及發明人“唐行明”進行變更和刪除。
除了上述訴訟,最高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10日作出終審判決,維持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的判決,撤銷國家知識產權局關于歌爾(專利號:201521115976.X)專利部分無效的決定。
2019年7月29日,歌爾股份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訴訟,主張敏芯股份侵害歌爾股份擁有的實用新型專利權,涉案專利包括第ZL201521115976.X等3項專利的實用新型專利權。
對于上述專利權屬問題所涉及的終審判決,記者嘗試聯系敏芯股份方面,但撥打該公司所留投資者關系電話未能接通。(記者 彭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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