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時經3年審理,備受關注的中國音像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下稱音集協)與天合文化集團有限公司(下稱天合公司)及其子公司著作權委托合同糾紛案終于有了新進展。7月29日,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就該案做出一審判決,法院支持原告音集協與被告天合公司簽訂的全部9份涉及卡拉OK著作權許可事務獨家合作協議自2018年11月1日起全部解除等訴求,判決天合公司及其子公司向音集協支付其拖欠的著作權許可使用費、延遲支付利息及損失賠償金等款項共計9976萬元,同時駁回天合公司的全部反訴請求。天合公司對一審判決結果不服,表示將提起上訴。
據了解,自2016年第四季度以來,天合公司及其子公司在受音集協委托開展收取卡拉OK版權使用費工作中,持續發生扣留收取的版權使用費不向音集協支付、利用關聯公司截留版權使用費和違規個人私吞版權使用費等嚴重違約和侵權行為,嚴重侵犯了相關音樂權利人的合法權益。為此,音集協于2018年11月向社會宣布解除與天合公司持續10年之久的合作關系,終止其向卡拉OK場所代收版權使用費的資格,同時將天合公司訴至法院。
十年合作破裂
音集協是我國唯一的音像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依法對音像節目著作權進行集體管理。2006年11月,國家版權局公布了《卡拉OK經營行業版權使用費標準》,正式開啟卡拉OK版權收費時代。天合公司與音集協及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下稱音著協)共同合作,作為中國境內唯一的代收卡拉OK版權使用費機構,為開展卡拉OK版權收費等各項工作提供服務。
為了以單一窗口方便使用者繳費和向權利人分配版權費收入,國家版權局又依法制定了卡拉OK版權“二合一”許可機制,即音著協管理的音樂作品的表演權、音集協管理的音樂電視作品的放映權,統一由音集協向卡拉OK經營者發放許可、收取使用費,使用費在音集協和音著協之間經協商分配。
2007年12月,為了推動版權許可工作落地,音集協與天合公司簽訂了為期十年的《服務協議》,后又簽訂了系列補充協議,音集協委托天合公司在全國范圍內組建卡拉OK版權交易服務機構,代音集協向全國各地的卡拉OK經營者收取卡拉OK節目版權使用費。
雙方合作貌似愉快,不料,2018年7月,音集協將天合公司告上法庭,并于11月發布公告,宣布解除與天合公司持續10年之久的合作關系,終止天合公司的代收費資格。公告中明確指出,天合公司在開展卡拉OK著作權使用費收取業務中存在嚴重違規違約行為。據了解,近年來,天合公司拖延向音集協結算版權費,導致音集協無法向權利人及時分配版權費,最長近一年半時間沒結算版權費;不按照合同約定使用音集協賬戶、開具音集協發票;收費信息不透明、逃避音集協監督;通過隱蔽方式變相分流版權費等。這些行為導致了市場亂象,抹黑音集協市場聲譽,直接損害了權利人和使用者利益。
天合公司則提出反訴,請求法院判決相關協議繼續履行。同時發布聲明,宣布音集協終止合作的行為無效,針對訴訟接連提出管轄權異議、反訴、財產保全復議、行政復議等應對舉措。2020年12月15日,天合公司在其官方網站上發表《致音集協的一封公開信》,信中提到其對卡拉OK版權收費的努力和成績,指責音集協強行掠奪天合公司十幾年的付出換來的現在線下版權運營的暢通渠道。
一審判決出爐
記者在長達113頁的法院判決書中了解到,此著作權許可代理服務合同違約糾紛案于2018年8月3日在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正式立案,于2020年11月19日第一次開庭。由于案件復雜,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并未當庭宣判。直至2021年7月29日法院做出一審判決:從2018年11月1日起,音集協與天合公司的全部9份卡拉OK著作權許可事務合作協議全部解除;天合公司及其子公司向音集協支付其拖欠的著作權許可使用費及利息約9530萬元;天合公司及其子公司向音集協支付2016年第四季度至2018年第一季度延遲支付著作權許可使用費產生的利息413萬元;天合公司及其子公司賠償音集協損失33萬元;天合公司向音集協全部返還蓋有音集協和音著協公章的《著作權許可合同》制式合同文本。
對此,天合公司表示不服,將提起上訴。
對于一審判決結果,音集協副理事長兼代理總干事周亞平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法院一審判決結果的重大意義在于徹底結束了因商業公司——天合公司染指著作權集體管理事業,致使著作權集體管理活動的非營利性、公益性制度不規范而遭受質疑,給音集協等著作權集體管理活動造成根本性的損害。周亞平將其概括為“正本清源,撥亂反正”。“音集協的勝訴解決了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在實踐中是健康發展還是走向歧途的大是大非的問題,對音集協的未來,甚至對我國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的長期發展都具有及其重要的意義。”周亞平認為。
天合公司董事長董蘇瑤在接受中國知識產權報記者采訪時稱,截止至2020年,通過天合公司10余年不懈努力經營,共計收入版權費14.45億元,音集協共計獲得8.77億元,天合公司至今尚未盈利。同時,天合公司延遲結算,是因為音集協并未及時、認真地履行其職責,包括解決“多頭授權”問題、建設“正版曲庫”、履行MINIKTV協議等,并非故意違約。音集協指控天合公司部分版權費未入共管賬戶,侵占版權費,此筆費用共計36萬元。此爭議金額占天合公司總收取的版權費13.2億元的比例不到萬分之二,只能說明違規比例極低,情節輕微,并不能證明天合公司監管不利、不值得信任到了“根本違約”的地步。“后期我們會邀約相關法律界人士、專家、學者,以此案件以及判決結果進行法律咨詢,尋求法律援助。”董蘇瑤表示。
明確合同約定
目前我國有中國文字著作權協會、音著協、音集協、中國攝影著作權協會、中國電影著作權協會等5家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職能明確,如音集協,對會員及音像節目作品的登記、管理;依法收取使用者交納的使用費,并發放許可證;根據作品被使用情況向權利人定期分配使用費等。這些職能原則上應當由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自己實施,不應當外包給商業機構,否則容易產生“中間商賺差價”而侵犯版權人的利益。其核心職能讓渡給商業機構來操作不是正常的現象。
“為了更好地履行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職能,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可以與商業機構合作,由商業機構幫助完成一些輔助性的工作,從而更好地實現線下版權運營的暢通渠道。為了能更好實現版權人利益,這種合作也無可厚非。但是,這種合作職能是輔助性的,不能是集體管理組織讓渡其核心的職能。”華東政法大學知識產權學院副教授阮開欣在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舉例介紹,比如,使用者支付版權費的對象應僅限于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版權費應當直接匯入著作權管理組織的銀行賬戶。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與商業機構的合作協議里也應當明確這一點,從而避免商業機構侵占版權使用費現象的發生。如果商業機構違反合同約定,出現約定解除合同或法定解除合同的情形,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當然有權解除合同,從而更好地實現版權人的利益。
對于阮開欣的觀點,泰和泰律師事務所西安辦合伙人、知識產權部主任尹代偉表示認同。他在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表示,隨著法治社會的進步以及市場的需求,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責任與工作負擔將會越來越重,鑒于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非營利性以及工作機制,為有效實現權利人的利益及社會效益,可以考慮與商業機構合作,但也僅限于輔助性工作,且需要明確工作機制、權利義務邊界問題,屬于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核心職能絕不能模糊概念或變相讓渡。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與商業機構也僅限于市場使用者與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鏈接問題,授權與收費必須集中于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也就是費用必須是直接支付于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給予使用者制式授權書,以避免合作的不規范以及權利人利益難以實現的問題。(本報記者侯偉)
(編輯: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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