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
開平市某衛浴店生產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案
2020年3月起,開平市某衛浴店從福建購進標有“KOHLER”標識的水龍頭手柄、產品包裝盒、安裝說明書,和標有“科勒”“KOHLER”標識的合格證,未經第3301664號“科勒”、第5212916號“KOHLER”注冊商標權利人的授權許可,擅自在其經營場所內生產標有“KOHLER”標識的座便器安裝三件套、角閥、缸邊式浴缸花灑龍頭等衛浴產品。開平市某衛浴店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一)項的規定,開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其給予以下行政處罰: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侵權商品,罰款3萬元。
點評: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構成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
案例2
本田技研株式工業會社與江門市某集團“摩托車用前組合燈”外觀專利侵權糾紛案
本田技研工業株式會社2013年12月4日獲得外觀設計專利(專利號:ZL201330154625.X)授權,江門市某集團在經營場所內的摩托車成品展廳中展出涉案摩托車,涉案摩托車上安裝有被控侵權產品前組合燈,經比對落入涉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蓬江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作出處理決定如下:認定侵權行為成立,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
點評:1.展廳中所有被展出的摩托車,其目的在于向客戶作出可以出售或者訂購摩托車產品的意思表示,因此,蓬江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于本田技研株式工業會社主張江門市某集團存在許諾銷售被控侵權產品的行為予以采信。2.關于制造行為,江門市某集團對其主張負有舉證證明責任,雖然江門市某集團主張被控侵權產品系供應商提供,但江門市某集團并未提供證據證明其主張;并且,涉案摩托車的車上和被控前組合燈上均有該集團簡稱拼音字樣,結合江門某集團的經營范圍涵蓋了生產、銷售摩托車、助動車、非公路休閑車及其零部件等,蓬江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于本田技研株式工業會社主張江門市某集團存在制造被控侵權產品的行為予以采信。
案例3
江門市新會某公司冒用地理標志保護產品專用標志及發布違法廣告案
江門市新會某公司在未經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核準使用地理標志專用標志的情況下,擅自購買新會陳皮地理標志保護產品專用標志并在其實體店的部分產品的包裝上加貼后對外銷售。為增強宣傳效果,委托廣告公司制作廣告畫一幅并張貼在其經營場所貨架上,上述廣告畫印有“化痰止咳、潤脾胃”等內容,并附有新會陳皮產品圖片,圖片中的新會陳皮產品屬代用茶而非藥品。江門市新會某有限公司上述未經核準擅自在產品上使用新會陳皮地理標志專用標志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在代用茶廣告中發布涉及疾病治療功能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十七條的規定。新會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江門市新會某公司給予行政處罰如下:責令改正,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沒收違法所得,責令立停止發布違法廣告,消除影響,并處以罰款。
點評:地理標志專用標志,是指適用在按照相關標準、管理規范或者使用管理規則組織生產的地理標志產品上的官方標志,未經核準公告,不得擅自使用。未經公告擅自使用或偽造地理標志專用標志的,應依法予以查處。
文章來源:中國打擊侵權假冒工作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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