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認為朝陽某科技公司、北京微夢創科網絡技術有限公司侵害了其商標權并構成不正當競爭,北京粉筆藍天科技有限公司訴至法院。海淀法院經審理,認定朝陽某科技公司侵害粉筆公司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并構成不正當競爭,判決朝陽某科技公司立即停止侵權、變更企業名稱,并承擔消除影響、賠償損失30萬元及合理開支36500元的法律責任。
案情簡介
粉筆公司訴稱,其依法享有第23651255號“粉筆”商標的注冊商標專用權,核定使用在第41類教育;培訓;輔導(培訓);教學;安排和組織培訓班等服務上。粉筆公司發現,朝陽某科技公司未經許可在其新浪微博帳號“朝陽科技”上發布的博文內容及宣傳圖上以及其開設的培訓學校附近宣傳向導牌上使用了“粉筆公考”“朝陽粉筆公考”“朝陽粉筆教育”等標識,屬于在其提供的公務員教育培訓服務上使用了與涉案商標近似的標識,導致相關公眾混淆,構成了侵害商標權;同時,朝陽某科技公司擅自使用涉案商標及粉筆公司的企業字號注冊企業名稱,導致相關導致公眾混淆,構成不正當競爭。故訴至法院,要求二被告立即停止侵權,朝陽某科技公司變更企業名稱,賠償其經濟損失100萬元及合理開支36500元,并刊登聲明,消除影響。
微夢公司辯稱,其作為網絡服務提供者,對微博賬號發布內容無事先審查或主動審查義務,在收到粉筆公司通知前對涉案內容并不知情,亦未造成任何損害擴大的后果,不存在過錯;且其自收到本案起訴材料后已及時刪除了涉案微博內容,故微夢公司不構成侵權。
朝陽某科技公司經公告送達開庭傳票未到庭參加訴訟,亦未提交書面答辯狀。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關于侵害商標權部分,本案證據顯示朝陽某科技公司開展公務員考試培訓等培訓服務與涉案商標核定服務項目屬同一服務,且其使用的被訴標識顯著性最強的部分即為涉案商標,與涉案商標構成近似商標,朝陽某科技公司使用被訴標識進行經營活動的行為顯然會使相關公眾產生混淆誤認,侵害了粉筆公司的涉案商標權。
關于不正當競爭部分,涉案商標及“粉筆”字號有一定知名度,朝陽某科技公司在后擅自將“粉筆”注冊為其企業名稱,并添加了無實質意義的“一”字,用以串聯“粉筆公考”四個字,主觀惡意明顯,導致相關公眾混淆,構成不正當競爭。至于微夢公司作為信息存儲空間服務提供者,在粉筆公司未舉證證明其存在主觀過錯,亦認可其已經及時停止涉案行為的情況下,對粉筆公司就微夢公司的訴訟請求,不再予以支持。最終,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律師提醒
企業名稱與注冊商標均是具有識別與區分功能的重要商業標志,本案涉及到企業名稱權與注冊商標權沖突的情況下如何保護的問題。
商標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將他人注冊商標作為企業名稱中的字號使用,誤導公眾,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依照反不正當競爭法處理。法院在審理注冊商標與企業名稱沖突的案件時,需遵循保護在先合法權益及誠實信用原則。
本案中,首先,涉案商標的核準注冊日期在朝陽某科技公司成立之前;其次,在朝陽某科技公司成立時,無論是涉案商標還是粉筆公司經營的“粉筆”品牌已經在教育培訓、公務員考試培訓等領域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再次,朝陽某科技公司作為同業經營者,理應知曉粉筆公司涉案商標的情況,其仍將涉案商標“粉筆”注冊為企業字號,并添加了“一”字,用以串聯“粉筆公考”四個字,而“粉一筆一公一考”顯然不是正常的行文方式,存在明顯的主觀惡意,足以引起相關公眾的混淆或誤認,構成不正當競爭。因此,企業在注冊企業名稱時應合理避讓在先合法注冊的商標或其他有一定影響力的標識,避免使相關公眾對市場主體及其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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