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注冊商標低成本、高回報,短期看來恰似是“商機”。殊不知,該行為不僅侵犯他人知識產權,更有可能觸犯刑法,收獲“判刑+罰金”。近日,某男子因犯假冒注冊商標罪,被左權縣人民法院依法判處刑罰。
案情回顧
2020年12月,被告人康某某向呂梁市汾酒釀酒有限公司低價購買散裝白酒,向從事個體酒瓶回收的呂某某購買汾酒酒瓶,通過與街頭小廣告聯系并購買假冒53度玻璃汾酒、53度出口汾酒的商標、瓶蓋、包裝紙箱,后在自己家羊圈內進行灌裝、貼標、打包,共灌裝假冒的53度出口汾酒240瓶、53度玻璃汾酒6600瓶,共計570箱。同年12月4日,被告人康套某某欲將上述假冒的汾酒以每箱85元、共計人民幣48450元的價格全部出售,未及售出,在運輸途中被山西省公安廳交通警察總隊高速支隊六大隊民警在和順主線收費站全部查獲。
經山西杏花村汾酒廠股份有限公司打假辦認定,570箱“汾酒”共假冒該公司注冊商標11種、650560枚,均為“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產品。經山西杏花村汾酒廠股份有限公司質量檢測中心抽樣檢測,為不合格“汾酒”。
左權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康某某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對其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40000元,扣押在案的53度出口汾酒240瓶、53度玻璃汾酒6600瓶,由左權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處理。
法官提醒
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任何人都不得在同種商品、服務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廣大消費者在購買品牌產品時,要選擇正規官方渠道,仔細核對產品的生產地、品牌、質量等信息,同時注意保存購物小票、發票等作為證據,對于明顯低于市場價格的產品,要提高警惕,切勿“因小失大”。
法官說法
什么是假冒注冊商標罪?
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之規定:假冒注冊商標罪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服務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法釋[2004]19號]《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規定的“情節嚴重”,應當以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一)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
(二)假冒兩種以上注冊商標,非法經營數額在三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文章來源:中國打擊侵權假冒工作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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