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報告關于“加強知識產權法治保障”精神,規范商標代理行為,提升商標代理服務質量,維護商標代理市場的正常秩序,促進行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簡稱《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商標法實施條例》)以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商標代理監督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現將有關情況說明如下:
一、背景和必要性
《商標法》和《商標法實施條例》頒布實施以來,在規范商標代理行為,引導商標代理機構規范經營,提升服務質量、促進行業發展等方面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但是,隨著我國經濟社會快速發展,商標代理領域也出現一些新情況、新問題。
一是涉及商標代理的法律規定有待完善。需要通過部門規章,細化落實《商標法》和《商標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特別是2019年《商標法》最新修改有關規制惡意商標注冊申請的內容,以應對行業快速發展中出現的復雜問題,為商標代理監管工作提供明確的法律支撐。
二是商標代理行為不夠規范,引發社會輿論關注。近年來,隨著商標代理行業準入門檻降低,商標代理機構從2003年的100多家,猛增到近7萬家,在數量急劇增長的同時,實際具備一定業務量的代理機構不多,部分代理機構管理不規范、服務質量參差不齊,甚至出現了從事或者幫助委托人惡意搶注、囤積交易商標、不正當維權等違法行為,既損害了當事人合法權益,也擾亂了市場秩序,對行業發展造成負面影響,給行業監管和治理帶來巨大挑戰,亟需進一步加強對商標代理行為的有效規范。
三是商標代理監管法律授權不足,缺乏明確執法依據。監管手段少、監管力量弱、信用監管不足,須進一步規范工作流程,嚴格依法行政。
因此,為增強法律法規的可操作性,適應商標代理行業發展的現實需要,解決實踐中出現的問題,推動商標代理行業走高質量發展之路,有必要制定本規定。
二、起草過程
2018年3月,原工商總局商標局啟動了《商標代理監督管理規定》的起草工作。機構改革后,國家知識產權局繼續推進,充分借鑒專利代理、律師等行業監管經驗,結合商標代理行業監管現實需求和工作實踐,在廣泛征求地方負責知識產權工作的部門、行業組織、商標代理機構和市場主體意見基礎上形成了征求意見稿,于2020年9月24日至10月24日通過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同時,廣泛征求相關部委、地方負責知識產權工作的部門,以及行業組織、代理機構、企業和專家學者等的意見建議。經對各方意見進行研究、吸收和采納,進一步完善規定并形成送審稿,于2020年12月報送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進行法制審查。國家知識產權局積極配合,對各方意見經充分研究、吸收采納后,修改形成規定草案,經國家市場監管總局局務會審議通過后,于2022年10月27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第63號令公布自12月1日起施行。
三、起草思路及主要內容
規定在起草思路上主要為以下三點:一是完善商標代理法律制度,梳理細化相關法律規定,保障法律實施;二是明確商標代理行為規范,督促商標代理機構規范經營,提升代理服務水平和服務質量;三是優化商標代理監管方式,加強事先備案和事中、事后監管,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提高監管效能。規定共五章43條,重點內容包括:
(一)總則部分
主要對規章制定的目的,商標代理事宜、商標代理機構和商標代理從業人員概念以及行業組織作用等進行規定。(第一條至第四條)
(二)規范商標代理機構備案制度
為更好地維護委托人利益,完善商標代理機構備案制度,督促及時依法備案,發揮備案制度的信息公開作用,規定了商標代理機構辦理備案、延續備案、變更備案、注銷備案的要求,為代理機構提供了具體指引。通過設置三年備案有效期,實現對代理機構的動態清理。對于未依法辦理備案、變更備案、延續備案或者注銷備案,以及未妥善處理尚未辦結的商標代理業務,損害委托人利益或者擾亂商標代理市場秩序的商標代理機構,設置了行政處罰。同時,規定國家知識產權局應當對備案信息進行公示,方便社會公眾監督。(第五條至第九條、第三十六條)
(三)明確商標代理行為規范
一是明確從事商標代理業務的基本原則,商標代理機構從事商標代理業務不得采取欺詐、誘騙等不正當手段,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商標代理機構不得以其法定代表人、股東、合伙人、實際控制人、高級管理人員的名義申請注冊或者受讓其代理服務以外的其他商標,也不得通過另行設立市場主體或者與其存在關聯關系的市場主體等其他方式變相從事上述行為。二是要求商標代理機構建立健全質量管理、利益沖突審查、惡意申請篩查、檔案管理等業務管理制度和運營制度。三是重申了商標代理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應履行的義務,包括告知、保密、簽字負責等,明確商標代理機構應當及時向委托人送交相關材料,規定商標代理從業人員不得同時在兩個以上商標代理機構兼職等。四是針對商標代理行業中存在的低價惡意競爭、虛假宣傳等亂象,要求商標代理機構加強職業道德和職業紀律教育,組織業務學習,遵循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原則收取費用。五是對商標代理機構基本事項公示和業務檔案進行了規定。(第十條至第十九條)
(四)豐富商標代理監管手段
細化商標代理機構信用檔案制度,開展知識產權服務業分級分類評價。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做好商標代理機構提交年度報告及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工作,并加強信息公示,健全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與知識產權管理部門的信息共享、查處情況通報、業務指導等協同配合機制。在對商標代理從業活動進行日常監管的過程中,明確當事人的配合義務,充分運用約談、提出意見等方式手段,進一步增強工作效能。(第二十條至第二十六條)
(五)完善對商標代理違法行為的處理措施
對《商標法》第六十八條以及《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八十八條中列舉的商標代理違法行為進行了細化,將幫助惡意申請注冊與突發事件、公眾人物、輿論熱點等相關的商標、向從事商標注冊和管理工作的人員進行賄賂或者利益輸送、違反從業限制規定聘用曾從事商標注冊和管理工作的人員、虛假宣傳欺騙公眾、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情況下幫助委托人轉讓惡意申請的注冊商標、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委托人濫用商標權仍接受其委托以及指使委托人濫用商標權等行為明確納入監管范圍。加大對通過網絡從事商標代理業務的監管力度,列舉典型違法行為,并設置相應處罰,防止惡性競爭。就相關部門決定停止受理商標代理機構辦理商標代理業務、恢復受理業務等處理措施進行了規范。完善從業的限制性要求,明確了商標代理機構在被停止受理商標代理業務期間或者未妥善處理未辦結的商標代理業務,該商標代理機構負責人、直接責任人員以及負有管理責任的股東、合伙人不得在商標代理機構新任負責人、股東、合伙人,通過對代理機構和人員的“雙重治理”,防止通過新設機構逃避處罰。同時規定了知識產權管理部門的監督責任以及對從事商標注冊和管理工作的人員的紀律要求和責任追究,對違法違紀行為涉及的商標應當依據商標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嚴格審查和監督管理并及時處理。(第三十七條至第三十九條)
此外,規定還明確法律法規對商標代理機構經營活動違法行為的處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律師事務所和律師從事商標代理業務除遵守法律法規和本規定外,還應當遵守國家其他有關規定;商標代理機構以外的其他機構或者個人違反本規定從事商標代理業務及有關的其他活動,參照本規定處理。(第四十條至第四十二條)
規定從備案入口、執業規范、監管手段、違規處罰等多個環節入手,提出有針對性的治理措施,實施后將從根本上扭轉商標代理行業發展無序、監管無力的問題,更好適應商標事業高質量發展的需要。
文章來源:國家知識產權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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