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條
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人違反《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四條第二款和《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和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二十條規定的,由負責商標執法的部門按照《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和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處理。
本條規定了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人違反法定義務的處理。
《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四條第二款規定:“以地理標志作為證明商標注冊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該地理標志條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要求使用該證明商標,控制該證明商標的組織應當允許。以地理標志作為集體商標注冊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該地理標志條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要求參加以該地理標志作為集體商標注冊的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該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應當依據其章程接納為會員;不要求參加以該地理標志作為集體商標注冊的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的,也可以正當使用該地理標志,該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無權禁止。”
《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和管理辦法》第十四條規定:“集體商標注冊人的成員發生變化的,注冊人應當向商標局申請變更注冊事項,由商標局公告。”第十五條規定:“證明商標注冊人準許他人使用其商標的,注冊人應當在一年內報商標局備案,由商標局公告。”第十七條規定:“集體商標注冊人的集體成員,在履行該集體商標使用管理規則規定的手續后,可以使用該集體商標。集體商標不得許可非集體成員使用。”第十八條規定:“凡符合證明商標使用管理規則規定條件的,在履行該證明商標使用管理規則規定的手續后,可以使用該證明商標,注冊人不得拒絕辦理手續。《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六條第二款(注:現為第四條第二款)中的正當使用該地理標志是指正當使用該地理標志中的地名。”第二十條規定:“證明商標的注冊人不得在自己提供的商品上使用該證明商標。”第二十二條規定:“違反實施條例第六條(注:現為第四條)、本辦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二十條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三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六條
非集體成員生產的商品符合地理標志條件的,其可以正當使用該地理標志中的地名,但無權使用該作為地理標志注冊的集體商標標識。
本條規定了地理標志中地名的正當使用。
商品符合使用地理標志條件的,相關當事人可以善意正當使用該地理標志中的地名,而不可以使用作為地理標志注冊的集體商標標識,否則屬于商標侵權行為,商標注冊人有權禁止。如果當事人僅是將地理標志中的地理名稱作為產地標記使用,而非地理標志含義上的使用,就應被認定為正當使用。即地名的使用僅僅是為了標明自身產品的產地,其使用方式不得通過改變字體大小、顏色等方式突出標注。比如,在商品包裝背面的商品信息中以普通字體載明產地標記:“產地XX”,此種使用方式只是單純表明商品的產地信息,相關公眾通常不會將其與商品的特定品質相聯系,屬于正當使用地名。同時,注冊商標專用權人以外的其他市場主體在經營活動中,應當尊重注冊商標專用權。例如,潼關肉夾饃協會在第30類“肉夾饃”商品上注冊第14369120號“”集體商標,注冊人無權向潼關特定區域外的商戶許可使用該集體商標并收取加盟費,也無權禁止生產的肉夾饃符合該地理標志條件的非集體成員正當使用該集體商標中的地名“潼關”和肉夾饃生產經營企業使用通用商品名稱“肉夾饃”,但潼關肉夾饃協會集體成員之外的其他人無權使用帶有圖形、特定書寫方式的文字及拼音的“
”商標標識。
案例11
舟山市水產流通與加工行業協會訴北京永輝超市有限公司侵害商標專用權糾紛案
2011年2月15日,舟山市水產流通與加工行業協會發現位于北京市朝陽區十里河弘燕南一路的永輝超市山水文園店銷售有外包裝載明“特選舟山帶魚”的禮盒帶魚,該包裝上突出使用了其享有專用權的第5020381號注冊商標“”的核心部分“舟山帶魚”文字,認為上述商品屬于侵權商品。該協會將北京永輝超市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永輝超市”)訴至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朝陽法院”),請求法院判令永輝超市立即停止生產、銷售涉案標注有“特選舟山帶魚”包裝的禮盒帶魚商品并賠償損失。
朝陽法院認為,“”證明商標被核準注冊,即可以說明舟山市水產流通與加工行業協會具有了監督該證明商標所證明的特定商品品質的能力并獲得了相應的批準。因此,自獲得注冊之日起,商標注冊人有正當的理由,也有法定的權利獨占地對使用“
”證明商標的商品進行監督和控制,他人未經其許可不得在同一種及類似商品上使用“
”證明商標或與之近似的標識;同時,對于其商品并非產于浙江舟山海域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商品上標注該商標或者近似標識的,舟山市水產流通與加工行業協會有權禁止并依法追究其侵犯證明商標權利的責任。永輝超市在涉案帶魚商品上使用的“特選舟山帶魚”雖與注冊商標不相同,但其中包含了注冊商標的文字部分,且以突出方式進行標注,會使相關公眾據此認為涉案商品系原產于浙江舟山海域的帶魚。在當事人不能證明其生產、銷售的涉案商品原產地為浙江舟山海域的情況下,其在涉案商品上標注“特選舟山帶魚”的行為,不屬于正當使用,侵害了舟山市水產流通與加工行業協會的商標權,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2013年3月11日,朝陽法院作出(2013)朝民初字第7204號民事判決,判令永輝超市于判決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銷售涉案標注有“特選舟山帶魚”的禮盒帶魚商品,并賠償舟山市水產流通與加工行業協會經濟損失等費用4200元。
案例12
五常市大米協會訴李某侵害商標專用權糾紛案
五常市大米協會分別于2001年7月21日在第30類大米、大米制品商品上注冊了由漢字 “五常”、拼音“WUCHANG”及圖形組合而成的第1607996號“”證明商標,于2007年12月21日在第30類大米商品上注冊第5789043號“
”證明商標。五常市大米協會制定的《“五常大米”證明商標使用管理規則》對“五常大米”證明商標的使用條件、使用申請程序、管理、保護等進行了規定。使用“五常大米”證明商標的產品的生產地域范圍為:五常市境內“C”字開口盆地以內,龍鳳山水庫或拉林河、溪浪河水系澆灌的水田。李某系個體工商戶,經營項目為批發兼零售預包裝食品。五常市大米協會在該經營部以51元的價格購買了一袋10公斤的大米。大米外包裝正面最上方中間位置突出標注有“五常”字樣,左側標注有“
”商標,“五常”字樣下方依次顯示有“自然香 生態米”“金虎長粒香”和老虎圖案,包裝底部顯示有“黑龍江五常香米基地”和“北京金利興盛糧油商貿有限公司”字樣。對于不符合上述管理規則的使用人,未經許可在大米商品上使用與“
” “
”證明商標相同或近似標識的行為,五常市大米協會有權依法追究其侵害商標權的責任。李某銷售的涉案大米包裝袋上標有“五常”字樣,上述使用方式屬于商標性使用行為。涉案大米產品與涉案兩件證明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為同一種商品,其包裝袋上使用的“五常”標識與涉案注冊商標構成近似商標。盡管李某在涉案產品包裝袋上同時使用了其自有商標,但這不能成為其免于承擔侵害涉案證明商標專用權法律責任的正當事由。
案例13
聶某銷售侵犯“廬山云霧茶”注冊商標專用權茶葉案
瑞昌市執法人員發現當事人銷售的茶葉盒(袋)上標有“廬山云霧茶”注冊商標標識、“江西九江廬山云霧茶葉協會監制” 等字樣。當事人無法提供“廬山云霧茶”證明商標使用授權材料,也無法提供供貨商的資質證明。執法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侵權茶葉盒131盒、侵權茶葉10袋,罰款5000元的行政處罰。
第二十七條
集體商標注冊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屬《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和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的沒有對該商標的使用進行有效管理或者控制:
(一)違反該集體商標使用管理規則的成員未承擔責任的;
(二)使用該集體商標商品的檢驗監督制度未有效運行的;
(三)其他沒有對該商標的使用進行有效管理或者控制的。
本條規定了集體商標注冊人沒有對集體商標的使用進行有效管理或者控制的情形。
集體商標申請注冊時提交的《商標使用管理規則》應當對集體成員的義務及相應責任作出明確規定。若集體成員未履行《商標使用管理規則》中規定的義務,集體商標注冊人應當按照《商標使用管理規則》對其進行懲戒。若對集體成員違反規則的行為放任不管,致使其雖未履行義務,卻沒有承擔相應責任,則屬于集體商標注冊人沒有對該商標的使用進行有效管理或者控制的情形。同時,《商標使用管理規則》應當對使用該集體商標商品的檢驗監督制度作出明確規定。若由于商標注冊人的原因,致使檢驗監督制度形同虛設,亦屬于集體商標注冊人沒有對該商標的使用進行有效管理或者控制的情形。《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和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人沒有對該商標的使用進行有效管理或者控制,致使該商標使用的商品達不到其使用管理規則的要求,對消費者造成損害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三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八條
證明商標注冊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屬《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和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的沒有對該商標的使用進行有效管理或者控制:
(一)違反該證明商標使用管理規則的使用人未承擔責任的;
(二)使用該證明商標商品的檢驗監督制度未有效運行的;
(三)其他沒有對該商標的使用進行有效管理或者控制的。
本條規定了證明商標注冊人沒有對證明商標的使用進行有效管理或者控制的情形。
證明商標申請注冊時提交的《商標使用管理規則》應當對證明商標被許可人的義務及相應責任作出明確規定。若被許可人未履行《商標使用管理規則》中規定的義務,證明商標注冊人應當按照《商標使用管理規則》對其進行懲戒。若對被許可人違反規則的行為放任不管,致使其雖未履行義務,卻沒有承擔相應責任,則屬于證明商標注冊人沒有對該商標的使用進行有效管理或者控制的情形。同時,《商標使用管理規則》應當對使用該證明商標商品的檢驗監督制度作出明確規定。若由于商標注冊人的原因,致使檢驗監督制度形同虛設,亦屬于證明商標注冊人沒有對該商標的使用進行有效管理或者控制的情形。《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和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人沒有對該商標的使用進行有效管理或者控制,致使該商標使用的商品達不到其使用管理規則的要求,對消費者造成損害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三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九條
《印刷業管理條例》《商標印制管理辦法》所稱的商標標識,是指與商品配套一同進入流通領域的帶有商標的有形載體,包括注冊商標標識和未注冊商標標識。
商標標識一般獨立于被標識的商品,不具有該商品的功能。
本條規定了商標標識的含義。
商標標識是指與商品配套一同進入流通領域的帶有商標的有形載體。商標標識區別于其所標識的商品,商標標識具有相對獨立性,不具有商品的相關功能。標注商標圖文的商品本身、商品零部件、商品本身的主要原材料(不含商品的包裝物),不屬于商標標識。
文章來源:國家知識產權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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