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心消消樂”是樂元素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樂元素公司)開發的一款消除類游戲。自2013年上線以來,廣受用戶歡迎,長期占據各類游戲平臺暢銷榜。
2015年,樂元素公司獲準注冊了“消消樂”商標,核定使用范圍包括第9類的計算機游戲軟件等商品與第41類的手機在線游戲等服務。2017年,該商標經核準轉讓給天津樂浣科技發展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樂浣公司)。
隨著游戲越來越火,許多名稱相似的同類型游戲也多了起來,《快樂消消樂》《糖果消消樂》《泡泡消消樂》都開始在市場上流行起來。不僅如此,這三款游戲的開發商、運營商沈陽縱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縱藝公司)還在宣傳《快樂消消樂》時,使用了“最受歡迎的消消樂游戲”等宣傳語;宣傳《糖果消消樂》時更是使用了“比開心消消樂消滅星星更好玩的糖果消消樂”的宣傳語。
樂元素公司和樂浣公司共同將縱藝公司告上了法庭,認為其侵犯了他們“消消樂”商標的專用權,同時,縱藝公司的夸大宣傳與事實不符,構成不正當競爭。
面對原告方的指控,縱藝公司并不認賬。他們辯稱,“消消樂”一詞經過多年的運營及使用,已經趨于通用化,相關公眾通常以“消消樂”指代三消類游戲,其使用“消消樂”的游戲名稱未侵犯涉案商標專用權。
最終,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縱藝公司關于“消消樂”為通用名稱的主張,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確實侵犯了樂浣公司、樂元素公司對涉案商標享有的專用權。
另外,縱藝公司的宣傳的確構成虛假宣傳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于是,法院一審判決縱藝公司停止涉案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行為,賠償樂浣公司、樂元素公司經濟損失200萬元及合理開支20萬元。
縱藝公司對于一審判決并不認同,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了上訴。他們認為,自己運營的3款游戲所有收入共35萬余元,樂浣公司、樂元素公司在一審中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其實際損失,所以該案的賠償數額不應為200萬元,應當認定為3款游戲的收入共35萬余元;另外,樂浣公司、樂元素公司在該案中提交的公證書等證據材料在與其他公司的訴訟中也在使用,所產生的費用不應在該案中重復計算,一審判決認定的合理支出過高。
不過,錯了就是錯了。近日,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終審駁回了縱藝公司的上訴請求,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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