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省嘉興市中級人民法院(下稱嘉興中院)對一起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被訴網店經營者高某在涉案商品及網頁上使用與權利人地素時尚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地素公司)近似商標的行為構成商標侵權。另外,高某以“明星同款”對其產品進行宣傳的行為,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混淆誤認,欺騙消費者的主觀故意明顯,構成虛假宣傳的不正當競爭。高某之女潘某參與店鋪刷單操作,實施了幫助侵權行為,須與高某共同賠償原告經濟損失等共計500萬元。據了解,一審判決作出后,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該判決現已生效。
銷售“同款”被訴侵權
地素公司成立于2002年5月23日,經營范圍為服裝服飾、皮革制品、箱包、鞋帽、眼鏡、人造首飾、玩具、家用飾品等。第6486665號“地素”商標原注冊人為上海地素商貿有限公司,2013年9月23日經核準變更注冊人為地素公司,該商標注冊有效期續展至2030年6月6日,核定使用類別為第25類服裝、鞋、帽、襪等商品上。另外,地素公司同樣是“d’zzit”等多件注冊商標的權利人。
2012年至2018年間,地素公司通過雜志、報紙、社交網絡、廣告等各類媒體對“d’zzit”等商標進行了大量推廣宣傳。2017年,地素公司獲得“2017上海民企100強”的榮譽稱號。2020年,地素公司入選上海市“2020年度市級設計引領示范企業名單”。地素公司同經紀公司簽訂合同,約定知名模特劉雯與藝人周冬雨作為地素公司的產品代言人進行廣告拍攝與宣傳。
地素公司發現,高某作為網店“雯雯家高端定制3店”的實際經營者,在明知無地素公司授權的情況下,在其定制生產的服裝產品上使用與地素公司所持有的注冊商標近似的“怡迪地素”標識,通過網店大量展示、銷售,并在產品及其吊牌、產品標題、產品銷售頁面等多處使用“怡迪地素”標識,易使消費者對其商品來源產生誤認,涉嫌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同時,高某在其店鋪中宣稱被訴產品為“劉雯同款”“周冬雨同款”,系對侵權產品進行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以實現其攀附地素公司商譽、不正當地獲得競爭優勢的目的,涉嫌構成不正當競爭。
地素公司還認為,潘某通過進行“刷單”操作,虛假提高網店排名及訪問流量,引誘、幫助高某實施侵權行為,涉嫌構成共同侵權,應當承擔連帶責任。據此,地素公司將高某、潘某共同訴至嘉興中院,請求立即停止涉案侵權行為,并主張二被告共同賠償經濟損失等共計500萬元。
全額支持賠償請求
在案件審理過程中,高某和潘某共同主張,高某自案外人處依法取得“怡迪地素”注冊商標的授權使用,即使之后“怡迪地素”注冊商標被宣告無效,但在商標被宣告無效之前的使用行為,屬于合法使用,并不存在過錯,即使屬于侵權行為也不應承擔賠償責任。另外,高某對于“怡迪地素”商標的使用屬于正常推廣和宣傳,沒有突出使用“地素”注冊商標,不存在主觀惡意。
嘉興中院經審理認為,該案中,高某經營的涉案網店在銷售的商品及鏈接中使用“怡迪地素”等字樣,完整包含了“地素”商標。鑒于“地素”商標在服裝行業具有較高的知名度,上述行為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和誤認,故應認定“怡迪地素”等標識與“地素”商標構成近似。高某和潘某抗辯其獲得了“怡迪地素”“極地素雅”“背地素顏”等商標授權,不構成侵權,但這些商標均已經被宣告無效,系列商標在原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權利基礎不存在。故其在涉案商品及網頁上使用前述商標的行為,屬于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
嘉興中院還認為,高某作為服裝產品的銷售者,與地素公司屬于同業經營者,二者之間存在競爭關系。在劉雯、周冬雨作為地素公司產品代言人的情況下,高某不僅在服裝上使用與“地素”近似商標,還以“劉雯同款”“周冬雨同款”對其產品進行宣傳,容易使相關公眾誤以為被訴侵權商品與地素公司有某種聯系,不當攀附商譽、欺騙消費者的主觀故意明顯,構成虛假宣傳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據此,嘉興中院作出上述判決。
誠信經營共謀發展
如今,網購已經成為非常常見的消費方式,為了吸引消費者,部分網店商家使用“明星同款”這一詞匯對產品進行推廣,卻因此惹上官司。
河南金通源律師事務所律師馬躍朋在接受采訪時介紹,當消費者被明星穿搭圈粉之后,通常會選擇以“明星同款”字樣作為關鍵詞在電商平臺進行檢索,而根據電商平臺的商品算法推薦規則,標注有“同款”字樣的商品鏈接在平臺上被搜索并推送的概率會更大。對于商家而言,所售商品推送位置靠前也即代表著交易機會的大幅提升。目前,大部分標注有“明星同款”的產品價格通常會低于正版商品的售價,消費者有很大可能會選擇優先購買低價商品,因此,不少商家通過這種行為獲得了可觀的利潤。
南京市知識律師事務所律師溫佳慧在接受采訪時表示,近年來,電商平臺上“傍名牌”“蹭明星”的情況層出不窮,根本原因在于知名度高的商品往往具有更高的市場價值,更容易成為熱銷商品,侵權人也更容易通過“傍名牌”“蹭明星”行為快速牟利。另外,電商平臺相對于實體店,侵權成本更低、獲利更快,使得侵權人實施侵權行為時更加肆無忌憚。而且,電商平臺上非法銷售行為的侵權獲利情況難以取證,權利人維權成本較高,這樣也就使得部分侵權人抱有僥幸心理。
“商標承載著經營主體的創新能力以及產品、服務對消費者吸引力,假冒注冊商標的產品經電商平臺流入消費市場,不僅侵犯了權利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還損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溫佳慧提醒相關經營主體,在國家日益嚴格保護知識產權的環境下,實施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行為不僅涉及民事責任,還有可能會觸犯刑法中的假冒注冊商標罪或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比如,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檢察院曾就6起假冒“地素”商標刑事案件提起公訴,涉案被告人最高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三個月、最高處罰金100萬元。這些案件提醒相關經營主體,唯有誠信經營才能獲得長久發展。(趙振廷)
文章來源:中國知識產權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