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
?。?018)滬0104民初242號
?。?020)滬73民終57號
【裁判要旨】
建筑物效果圖可以分別作為工程設計圖、美術作品、建筑作品進行保護,但需要根據建筑物效果圖的組成要素分類甄別,以準確確定作品的保護類型。實踐中,在設計單位變更后,新設計單位只能在為了完成項目目的范圍內使用原設計單位的設計成果,超出使用目的范圍之外的使用行為將構成對原設計作品著作權的侵犯。
【案情簡介】
凱達環(huán)球建筑設計咨詢(北京)有限公司(下稱凱達公司)曾接受上海嘉爵房地產開發(fā)經營有限公司(下稱嘉爵公司)委托進行項目設計,在凱達公司完成3張建筑物效果圖(下稱權利圖片)后,項目主創(chuàng)設計師姜某離職,并擔任易愛迪(上海)建筑設計有限公司(下稱易愛迪公司)法定代表人。嘉爵公司遂與凱達公司提前解除設計合同,隨后與易愛迪公司簽訂設計合同,由易愛迪公司繼續(xù)完成涉案項目的設計優(yōu)化及調整工作。
在涉案項目全部設計工作完成后,易愛迪公司以涉案項目設計單位的身份申報并獲評了相關獎項,其公司官網及微信公眾號亦進行了宣傳,在獎項申報材料及宣傳過程中使用了3張權利圖片。
凱達公司認為,權利圖片應當作為美術作品進行保護,易愛迪公司使用的被控侵權圖片與權利圖片構成相同或近似,涉嫌構成對凱達公司著作權的侵犯;易愛迪公司相關評獎及宣傳行為還涉嫌構成不正當競爭。故凱達公司向法院請求判令易愛迪公司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公開賠禮道歉、消除影響,并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共計50萬元。
上海市徐匯區(qū)人民法院一審認為,其中1張權利圖片與被控侵權圖片構成相同,其余2張權利圖片在排除圖片中的建筑物進行比對后,不構成相似。凱達公司主張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亦不成立,故判決易愛迪公司停止著作權侵權行為,賠償凱達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5萬元。
一審判決作出后,凱達公司不服,上訴至上海知識產權法院。
上海知識產權法院經審理認為,3張被控侵權圖片與權利圖片均構成相同或實質性相似。涉案項目主要設計方案系由凱達公司完成,易愛迪公司僅僅參與項目后期深化工作,易愛迪公司相關評獎及宣傳行為易使相關公眾誤以為涉案項目系由易愛迪公司負責設計,其片面宣傳行為構成虛假宣傳。故改判易愛迪公司停止著作權侵權及不正當競爭行為,發(fā)布書面聲明、消除影響,并賠償凱達公司經濟損等共計30萬元。
【法官評析】
鑒于建筑物效果圖可能會兼具實用性和藝術性的雙重屬性,故司法實踐中,權利人將建筑物效果圖主張保護的類型主要涉及工程設計圖、美術作品和建筑作品3種類型。具體到案件中,對建筑物效果圖的作品定性還需結合效果圖所體現的內容分別甄別。若所涉圖紙內容非常簡單,只是客觀展示建筑物的結構、布局、線條等,沒有體現藝術美感,只有科學之美,則只能作為工程設計圖保護;若設計者對效果圖的內容進行了美化和修飾,使得效果圖展示出藝術上的美感,則可以作為美術作品保護;若效果圖中展示的建筑物外形足夠優(yōu)美,能夠給人帶來美的享受,具有獨立于建筑物實用功能之外的藝術美感,則根據效果圖所建造的建筑物還可以作為建筑作品保護。
該案中,凱達公司要求3張權利圖片按照美術作品進行保護。權利圖片不僅展現了建筑本身的結構、布局等,還從不同角度充分展現建筑物的外觀及其獨特的設計要點,并配以天空、綠化、周邊環(huán)境等背景烘托建筑物。權利圖片中建筑物本身具有的獨特外觀使其與其它建筑物具有顯著區(qū)別,體現了設計者獨特的藝術創(chuàng)作力,已經具備了作為建筑物所需要的實用功能之外的藝術美感,能夠作為建筑作品予以保護。3張權利圖片采用不同的角度和渲染手法充分展現了圖片中建筑物的藝術美感,已經達到美術作品藝術獨創(chuàng)性的高度,能夠作為美術作品保護。
當建筑物效果圖作為美術作品保護時,對該類作品的比對需針對作品的特性進行,即應當充分考慮美術作品的構圖角度、繪制方式、圖片中各景物的搭配、布局、色彩的選擇、相似部分在圖片中的占比等要素,再進行相似與否的判斷。該案中,權利圖片與被控侵權圖片在對建筑物獨特形狀的角度取舍上幾乎完全相同,僅在陽臺圍欄底部有無綠植裝飾、室內有無燈光、所展示的樓層數量及被虛化的人物和背景上有所區(qū)別。鑒于建筑物效果圖的目的是為了展示其設計的建筑物的美感,為了美化該設計成果,通常會再配以天空、綠化、周邊環(huán)境等背景部分烘托建筑物。故建筑物效果圖中主體部分為建筑物本身的設計,建筑物系美術作品中最主要的表達部分,比對的核心應在于對兩者建筑物創(chuàng)作手法的比對。
在項目設計過程中,因工作量大、設計時間長及設計人員的流動性強,設計合同履行過程中有很多不確定的因素。該案在進行圖片比對時,凱達公司要求重點比對兩者建筑物,易愛迪公司則主張其有權使用凱達公司前期完成的設計成果,故在比對的時候應去除有限表達的建筑物之后再就剩余部分進行比對。
因案件雙方均參與了涉案項目的設計,則首先需要對易愛迪公司行為是否屬于對凱達公司設計成果的合理使用問題進行分析。嘉爵公司已就凱達公司前期完成的設計成果向其支付相關款項,根據雙方合同約定,權利圖片的著作權歸雙方共有,嘉爵公司為了完成涉案項目,有權取得、保留、利用及修改(或聘請其他設計師去利用及修改)權利圖片。因此,在解除與凱達公司的合同之后,為了完成涉案項目,嘉爵公司有權許可易愛迪公司使用、復制及修改凱達公司交付的設計成果。但易愛迪公司將被控侵權圖片用于其官網、微信公眾號及以自己名義參加各類評獎活動的使用行為,已經超出了為完成涉案項目的目的使用設計成果的范圍,故易愛迪公司主張其使用行為屬于合理使用的抗辯意見不成立。在進行圖片實質性相似的比對過程中,亦不能適用建筑物的有限表達,從而排除建筑物進行比對。(杜靈燕 上海知識產權法院)
文章來源:中國知識產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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