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法實施細則從申請、審查、保護、運用、監管、國際合作六個方面對相關規定進行了有針對性的完善”
專利制度是有效的創新激勵制度。作為保證專利法有效實施的重要配套行政法規,專利法實施細則的修改自啟動開始就一直備受關注。
新修改的專利法已于2021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專利法在加強對專利權人合法權益保護、促進專利轉化運用、完善專利授權制度等方面作出多項新的制度安排,這些新的制度,需要通過實施細則進一步落地。
為保證新專利法的有效實施,國家知識產權局同步開展了專利法實施細則的研究論證工作,形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修正草案)》,經司法部審議后提請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修改后的專利法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共13章149條,將自今年1月20日起施行。
“《細則》從申請、審查、保護、運用、監管、國際合作六個方面對相關規定進行了有針對性的完善。”華東政法大學知識產權學院院長叢立先在接受《法治周末》記者采訪時說。
延遲審查制度為高質量專利提供合理空間
專利審查是專利保護和運用的前提,《細則》對專利申請和專利審查作出多項重要規定。
“給申請人提供更多的審查模式選擇,在加快審查、集中審查等制度的基礎上,增加了延遲審查制度,使審查周期更好地與專利的市場化運作相協調、相匹配,滿足創新主體多樣化需求。”在2023年12月26日國務院新聞辦公室舉行的國務院政策例行吹風會上,國家知識產權局局長申長雨介紹。
叢立先認為,延遲審查制度的增加對生產高質量專利有非常大的幫助,“專利申請人擔心別人搶先占領市場份額,所以會盡早提出申請,申請的過程需要時間,專利申請人在申請期間可以盡快進一步對專利進行完善。延遲審查給專利申請人合理的空間,在專利法制度中屬于正常規定的寬限期限”。
他指出:“雖然我國專利申請量在全世界遙遙領先,但其中能夠產生實際效用的高水平、關鍵性技術專利占比較少。延遲審查可以讓專利技術更加完善,授予的專利技術質量更高。”
北京市京都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中國知識產權研究會理事王菲告訴《法治周末》記者,這次增加的延遲審查制度,與加快審查、集中審查相互配合,使得審查周期經營主體有了更多自主統籌部署專利成果與商業運營相互作用的空間,為經營主體落地以專利成果為核心動力的商業活動提供了更多的自主空間,同時也為權利人究竟采取何種權利形式保護智力成果提供了更長的決策周期。
誠實信用條款打擊非正常專利申請及專利權濫用行為
修改后的專利法第二十條引入誠實信用原則,規定申請專利和行使專利權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不得濫用專利權損害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
在這一基礎上,《細則》要求申請專利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提出各類專利申請應當以真實發明創造活動為基礎,不得弄虛作假;要求專利權人不得通過提供虛假材料、隱瞞事實等手段,作出開放許可聲明或者在開放許可實施期間獲得專利年費減免。
叢立先告訴《法治周末》記者,非正常申請是專利領域的頑疾,部分專利申請人利用各級政府的專利申請資助政策,騙取政策紅利或其他優惠待遇。“誠實信用原則在專利法中屬于原則性條款,《細則》重申誠實信用原則,更有利于落地。”
近年來,相關部門多次出臺文件,從不予減繳專利費用、公開通報、不予資助或獎勵、追究刑事責任(騙取資助和獎勵)、限制參與某些經營活動的資格等方面,對非正常申請專利的行為進行規制。但這些文件沒有針對申請人的直接行政處罰措施。
此次《細則》為誠實信用條款武裝上了牙齒,第一百條規定了上述違法行為的行政責任:由縣級以上負責專利執法的部門予以警告,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一百條進一步明確了針對該類行為的行政執法機構級別,對于規范管理專利申請和維持應用行為有積極意義。”王菲說。
新增專利權期限補償制度專章
專利權的保護期限,是專利權保護制度的核心內容之一。
針對專利授予過程中出現的不合理延遲情況,專利法修正時引入了專利權期限補償制度,即發明專利期限補償和藥品專利期限補償。專利法第四次修正在第四十二條設置了“專利權期限補償”制度。為使得相關制度更好的落地實施,本次《細則》新增一章“專利權期限補償”,對此作出具體、細化規定。
叢立先表示:“由于專利的授予的背后通常需要大量工作,導致專利申請通常期限比較長。尤其是發明專利審查期,即形式審查和實質審查期限可能長達4至5年,發明專利的保護期僅為20年,等到專利申請成功就憑空少了四分之一的期限。因此發明專利期限補償有利于專利權保護。”
此外,《細則》還優化了專利申請制度,新增了優先權恢復、增加和改正制度,放寬優先權手續和申請程序要求,為國內外用戶提供更好的服務。
值得注意的是,在原有新穎性寬限期適用情形的基礎上,放寬了對專利法第二十四條有關“規定的學術會議或者技術會議”的適用范圍,增加在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認可的由國際組織召開的學術會議或者技術會議上首次發表的發明創造。
叢立先介紹:“一般來講,發明創造一旦公開了就認為喪失新穎性。專利立法上有不喪失新穎性的例外情況,即公開了但不認為喪失新穎性的是一些國家認可的展覽會、全國性的學術組織召開的學術會議,這次將有關主管部門認可的由國際組織召開的學術會議或者技術會議列入其中是合理的。在這些會議上公開發表的發明創造不喪失新穎性,符合專利法和司法實踐的要求。”
多種措施強化專利轉化利用率
“專利的生命力的核心本質在于轉化和應用,實踐中專利轉化運用工作不盡如人意。”王菲坦言,一端是產業沒有好技術成果可以實施,一端是高校等科研機構專利成果閑置。
她解釋,信息不對稱是成因之一,另一方面,科研團隊不擅長法律和商業問題處理,合作中糾紛影響權利人轉化積極性也是部分成因。
叢立先也提出:“專利的轉化利用率不高是一個現實問題。一方面雖然專利量大,但高質量專利不多;另一方面是由于權利人與產業之間的銜接和轉化利用機制未建立,許多專利都掌握在權利人手中,產業信息不對稱和機制不配套。同時還存在轉化平臺和服務保障機制的市場化程度不高的問題。”
《細則》明確提出要提升專利信息公共服務能力,促進專利數據資源開放共享、互聯互通。細化了專利開放許可制度,明確提出開放許可聲明的要求、不得實行開放許可的情形等具體內容。完善職務發明創造獎勵報酬制度,適當提高了授予專利權后的法定獎勵標準,將轉化實施后的法定報酬標準調整為依照“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的規定給予合理報酬。
“《細則》為專利的轉化運用提供了保障,開放許可就是促進轉化利用的重要手段。專利法希望通過制定鼓勵性政策,例如費用減免、獎勵機制等創造有利條件促進發展,讓專利可以走向實用和應用。”叢立先說。
“《細則》中明確要提升專利信息公共服務能力,促進專利數據資源開放共享、互聯互通。同時進一步細化了專利開放許可制度,提出開放許可聲明的具體要求、列舉了不得實行開放許可的情形。”王菲認為,這精準回應了實踐中的難點。
她強調,《細則》將確權專利轉化實施后的法定報酬標準調整為依照“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的規定給予合理報酬,還拓展了專利創新激勵的法定形式,對于專利創新成果打造方面也會有正向刺激。這些具體的制度細化舉措都將進一步為專利的轉化運用提供有力法律支撐。
此外,王菲還關注到《細則》明確提出要提升專利信息公共服務能力,促進專利數據資源開放共享、互聯互通,這一條款也為后續專利數據的開發利用提供了落地接口。
局部外觀設計保護與國際銜接
值得注意的是,為了與我國加入《工業品外觀設計國際注冊海牙協定》(以下簡稱《海牙協定》)相銜接,《細則》新增了外觀設計國際申請的特別規定,明確外觀設計國際申請的具體審查程序。
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李順德表示,我國專利法第四次修正之時,已經為加入《海牙協定》做了相應的調整,增加了對局部外觀設計的保護,增設了外觀設計優先權,將外觀設計權保護期限延長為15年。相應地,《細則》層面結合實踐需求,作出進一步細化:一是明確對局部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文件的要求;二是細化外觀設計本國優先權制度,明確要求外觀設計本國優先權的條件,以及與發明、實用新型在先申請的關系;三是其他制度完善,如權利恢復、延遲審查規定等,也同樣適用于外觀設計專利申請。
同時,為了與《海牙協定》更好地銜接,《細則》新增了一章“第十二章 關于外觀設計國際申請的特別規定”,專門規定了外觀設計國際申請的法律地位,國內和國際銜接的審查程序,以及在優先權、新穎性寬限期、分案申請等方面與國內外觀設計專利申請制度的銜接性規定等。
叢立先告訴記者:“專利法的修改與《海牙協定》初步銜接,關于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程序上的問題借助《細則》的修改進行細化也具有示范意義,未來知識產權所有部分法均需要與國際接軌。”
“新增的局部外觀設計保護、外觀設計本國優先權等制度關注到了當前社會人們對美好生活的理解正在百花齊放,相應的創新主體對于產品外觀設計保護的需求呈現也日漸多樣化,《細則》為這種需求提供了制度出口。”王菲說。(記者 孟偉)
文章來源:國家知識產權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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