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4-11-04】凱叔公司訴本牛公司等侵犯著作權案二審有果,法院認定——主播侵權,平臺亦擔責
主播侵權,平臺往往以“避風港原則”作為抗辯理由,這是否意味著平臺就高枕無憂了呢?近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下稱南京中院)對天津凱叔科技有限責任公司(下稱凱叔公司)訴深圳市本牛科技有限責任公司(下稱本牛公司)及其帶貨主播查某著作權侵權案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根據一審判決,查某未經授權以提供“凱叔講故事”版權作品《凱叔詩詞來了》《凱叔水滸傳》《神奇圖書館》等音頻資源為賣點,吸引用戶購買本牛公司聽力機產品“超記牛”,此舉構成對凱叔公司涉案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的侵犯,本牛公司構成共同侵權,應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的連帶責任,本牛公司和查某共同賠償凱叔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維權開支共計20萬元。該判決現已生效。
“共享”音頻引發糾紛
“凱叔講故事”是中國兒童內容領域的知名品牌,由前中央電視臺主持人王凱于2014年創辦,品牌以打造中文領域的優質原創兒童內容為核心業務。截至2024年6月,“凱叔講故事”App累計播出超過5萬集兒童音視內容,其中絕大部分為原創作品。
本牛公司成立于2015年,是一家專注0歲至12歲兒童啟蒙教育的互聯網公司,基于互聯網+,構建了一個熏聽啟蒙教育平臺,且推出了一款專為兒童熏聽啟蒙而設計的智能硬件——牛聽聽。2021年3月,本牛公司推出牛聽聽“超記牛”,旨在通過算法讓孩子用最少的時間記住最多的知識。
“超記牛”上線沒多久,凱叔公司就接到用戶舉報稱,“超記牛”提供“凱叔講故事”音頻故事系列專輯。凱叔公司隨后對“超記牛”進行監測摸查,發現查某通過本牛公司開發的一款自有云存儲空間“本牛開放平臺”,在2022年“雙11”期間累計帶貨銷售“超記牛”317臺,傭金收入7.84萬元。查某將涉案音頻作為賣點推銷“超記牛”,通過“本牛開放平臺”設置共享文件夾、上傳涉案音頻并向通過其櫥窗購買“超記牛”的相關公眾分享邀請碼,使公眾能夠在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涉案音頻,該行為至今已持續3年,涉及“凱叔講故事”33部錄音制品和25部文字作品。凱叔公司認為查某此舉涉嫌構成對“凱叔講故事”信息網絡傳播權的侵犯,遂將本牛公司和查某訴至南京市江寧區人民法院(下稱江寧法院),索賠120萬元。
細致梳理焦點問題
在該案的一審審理中,“避風港原則”的適用判定是雙方爭議的焦點問題。
凱叔公司訴稱,本牛公司直接實施了提供涉案作品的侵權行為,其應當承擔直接侵權責任。即使涉案作品由查某上傳,也是在本牛公司的指導下完成,并由本牛公司推送給用戶,應當認為是本牛公司與查某分工合作、共同提供,構成共同侵權。
本牛公司辯稱,其作為提供信息存儲空間的網絡服務提供者,已要求用戶注冊時需閱讀并同意《用戶服務協議》。同時,在《知識產權承諾》和《云盤上傳版權聲明》中提醒用戶上傳內容時需保證其具有相應的知識產權。另外,接到凱叔公司投訴后,本牛公司已及時刪除了涉案侵權作品,該行為適用“避風港”原則。
對此,江寧法院經審理認為,本牛公司對被訴侵權行為的發生存在過錯,在此情形下,其主張適用的“避風港”原則不僅起不到平衡互聯網消費參與者利益的正向作用,反而會被異化為網絡服務提供者推卸法定責任的工具。首先,查某將涉案音頻作為賣點推銷“超記牛”,本牛公司不僅因查某售賣“超記牛”獲益,且同時可從涉案音頻被消費者下載、收聽過程中獲得流量收益。本牛公司將可上傳作品的端口推送給抖音主播,說明其高度重視與主播的合作,并將該種模式視為其獲得市場競爭力的亮點?;诖?,主播的利益與本牛公司的利益息息相關。綜上,法院判定,本牛公司應當對查某侵犯信息網絡傳播權的行為負有較高的注意義務。
此外,江寧法院還認為,本牛公司設置“本牛開放平臺”,并利用技術措施為注冊、登錄平臺的用戶提供可上傳錄音錄像制品的共享文件夾功能,而該種服務極易引發侵權行為,故本牛公司應具備與其本應自覺維護互聯網秩序、避免侵權行為發生的法律義務相當的管理信息的能力。結合凱叔公司涉案作品在早教領域享有較高知名度,本牛公司生產的“超記牛”也屬于同類功能產品的事實,法院認為本牛公司對涉案侵權行為屬于應知,具有過錯。
綜上,江寧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本牛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南京中院維持了一審判決。
嚴格審查防止侵權
如今,各類移動互聯網學習產品層出不窮,極大滿足了學生們的多元需求,但也帶來了著作權挑戰。作為供應者,該如何防范侵權風險呢?
“供應者要增強著作權意識,在使用任何第三方提供的內容之前,應事先進行嚴格的著作權審查。”華東政法大學知識產權學院教授龍文懋在接受中國知識產權報記者采訪時表示,此種事先審查既要包括使用內容的合法性,也要包括獲得著作權人授權的有效性與完整性。由于學習產品涉及的客體類型往往比較復雜,不限于文字作品、美術作品、視聽作品等著作權客體,還可能包括表演、錄音錄像制品等鄰接權客體,審查時還應當注意要覆蓋各種客體類型,不能有所遺漏。再者,由于學習產品中通常涉及多個權利人,如制片者、導演、編劇、詞曲作者等,因此應當確認作者或者制作者的身份,在涉及多權利主體時應當明確著作權與鄰接權歸屬,并逐一獲得授權,以確保獲得授權的全面性與完整性。
如果發現侵權,供應者要盡到注意義務以免構成幫助侵權,從而承擔連帶責任。龍文懋表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一條規定,網絡服務提供者從網絡用戶提供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中直接獲得經濟利益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對該網絡用戶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的行為負有較高的注意義務。她以上述案件為例,該案中,雖然本牛公司未通過投放廣告獲取收益,但是其銷售移動互聯網學習產品配套的設備,可以認定為與傳播涉案作品之間存在特定經濟利益關聯,因此,應當承擔較高的注意義務。同時,供應者要明確合理使用的范圍,避免落入他人信息網絡傳播權的保護范圍。(記者:侯偉)
文章來源:中國知識產權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