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4-11-11】專利權轉讓對專利侵權訴訟中原專利權人訴訟主體資格及訴訟請求的影響
專利權轉讓對專利侵權訴訟中原專利權人訴訟主體資格及訴訟請求的影響
——(2022)最高法知民終1923號
近期,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審結一起侵害實用新型專利權糾紛上訴案件,明確了專利侵權訴訟過程中發生專利權轉讓,原專利權人作為該案原告的訴訟主體資格不受影響,如認定被告構成侵害專利權的,應當依法支持原專利權人關于停止侵害的訴訟請求,但被告能夠證明其已獲得專利權受讓人許可的除外。
陳某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深圳某科技公司立即停止銷售、許諾銷售侵害涉案專利權(即名稱為“一種自調節收攏式磁力吸附傳輸線”的實用新型專利權)產品的行為,并判令賠償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開支共計5萬元。
一審法院審理查明:陳某于2019年1月4日獲得涉案專利的授權。2022年1月14日,涉案專利的專利權人由陳某變更為案外人王某某,國家知識產權局于同年2月25日予以公告。陳某在本案中請求保護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陳某在某網站店鋪公證購買了被訴侵權產品。深圳某科技公司確認被訴侵權產品系其銷售。
一審法院認為,深圳某科技公司構成對涉案專利權的侵害。鑒于陳某現已非涉案專利權人,其有關判令深圳某科技公司停止侵權的訴請,不予支持。對陳某有關判令深圳某科技公司賠償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支出并承擔本案訴訟費用的訴請,應予支持,酌情確定賠償2萬元(含合理費用),駁回陳某其他訴訟請求。
深圳某科技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改判駁回陳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最高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一審法院酌定本案賠償并無明顯不當。關于一審法院未予判令深圳某科技公司停止侵權的問題,陳某雖沒有上訴,但依據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三百二十一條之規定,一審法院未予判令深圳某科技公司停止侵權,適用法律有誤。主要分析如下: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二百四十九條規定:“在訴訟中,爭議的民事權利義務轉移的,不影響當事人的訴訟主體資格和訴訟地位。人民法院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對受讓人具有拘束力。受讓人申請以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身份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予準許。受讓人申請替代當事人承擔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是否準許;不予準許的,可以追加其為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依據該規定,在侵害專利權糾紛訴訟過程中,專利權發生轉讓的,原專利權人作為該案原告的訴訟主體資格不受影響,該案生效裁判對專利權受讓人具有拘束力。人民法院認定構成侵害專利權的,應當依法支持原專利權人關于判令被告停止侵害的訴訟請求,但被告能夠證明其已獲得專利權受讓人許可的除外。
本案中,一審庭審后,涉案專利權利人由陳某變更為王某某,一審判決在認定深圳某科技公司構成對涉案專利權的侵害的情況下,以涉案專利權人在一審判決之前已進行了變更為由,駁回陳某關于停止侵權的訴請,一方面不符合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二百四十九條之規定,依據該規定陳某的全部訴訟主張、行為及后果都及于王某某,不能僅因專利權人發生變化,而不予支持陳某關于停止侵害的訴請;另一方面在一定程度上會放任侵權行為繼續發生,對專利權受讓人王某某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不符合專利法保護專利權人合法權益、鼓勵發明創造的立法精神。但考慮到陳某在二審中已認可被訴侵權產品在某網站上的相關鏈接已被刪除,故不再增加停止侵權的判項。最終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案二審判決明確的規則有助于保障訴訟程序的順利進行并充分保護專利權人的合法權益。
文章來源: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