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4-11-15】無效程序中當事人限制自認效力的判斷
【弁言小序】
在專利權無效宣告請求程序中,當事人有時會主張對對方當事人不利的某一案件事實,此時如果另一方當事人明確表示承認,可能會直接帶來于己不利的后果,因此,實踐中可能會出現其采取有條件的自認(即限制自認)的應對策略。
無效程序中并沒有關于“限制自認”的表述,《專利審查指南》也只是在第四部分第八章4.3.3認可和承認中作了規定,即在專利無效程序中,對一方當事人陳述的案件事實,另外一方當事人明確表示承認的,合議組應當予以確認。但其與事實明顯不符,或者有損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當事人反悔并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
該規定并未對“一方當事人陳述的案件事實,另外一方當事人明確表示承認的”進行進一步限定。從文義解釋來看,在但書規定限定的情形之外,都應當對該事實予以確認,但如果一方當事人在承認另一方所主張的事實時附加一定的條件,那么該事實又應該如何認定呢?對于這種限制自認的情形,無效程序并未進行明確規定,因此,有必要對無效程序中當事人限制自認的效力加以研究,以期厘清限制自認對案件事實認定的影響,保障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理念闡述】
自認制度建立的基礎在于當事人的訴訟處分原則,效力基礎在于誠實信用原則。我國法律條文中并沒有“自認”的表述,相關內容主要散見在司法解釋中。根據《專利審查指南》的規定,對于無效程序中有關證據的各種問題,指南沒有規定的,可參照人民法院民事訴訟中的相關規定。
2022年修訂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二條和2019年修訂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下稱《民事證據規定》)第三條至第九條對民事訴訟當事人自認的一般規則作了規定,自認的范圍被限定為于自認者不利的案件事實?;谡\實信用原則,除特定情形外,作出自認的當事人不得隨意撤銷自認,并且在該案件中也不得主張與自認不一致的事實;同時除有足夠的證據推翻自認外,自認的事實對法院也具有拘束力。對于其中限制自認的情形的處理,體現在《民事證據規定》第七條:一方當事人對于另一方當事人主張的于己不利的事實有所限制或者附加條件予以承認的,由人民法院綜合案件情況決定是否構成自認。筆者認為,無效程序中認定當事人限制自認的效力時,也應當采用這種結合具體案情綜合判斷的原則。
在無效程序中,限制自認可能是以下兩種情形:一種是當事人一方在承認另一方所主張的事實時,附加獨立的攻擊或防御方法。例如,對于請求人主張的銷售公開,專利權人承認其中某一個環節,比如雙方確實簽訂了生產合同,但同時提出有證據證明該合同沒有具體實施或雙方簽訂了保密協議,這里的“該合同沒有具體實施或雙方簽訂了保密協議”的主張即為附加的防御方法。另一種是當事人只承認另一方主張事實中的一部分。例如請求人主張專利權人持有某份文獻,其中公開了關鍵信息并且記載了在先的公開時間,因此可以作為現有技術證據使用,專利權人認可該份文獻的真實存在及其公開內容的真實性,但是不認可其上所記載的公開時間。
限制自認的核心在于其附加的條件或限制。這些條件可能涉及對事實的具體解釋、對證據的要求、對法律適用的看法等。自認一方應當對所附條件按照“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加以證明。合議組在判斷限制自認的效力時,需要綜合考慮多種因素,包括但不限于自認事實的真實性、條件或限制的合理性、當事人真實意思的考量、是否與案件事實緊密相關等。
【案例演繹】
在一款包裝盒的外觀設計專利無效宣告請求案中,涉案專利為一種包裝盒,請求人提交了專利權人在先的作品登記證書(下稱A證書)首頁的復印件,主張A證書原件包含附圖,證書首頁上記載的首次發表時間為該證書作品附圖的公開時間,早于涉案專利申請日,因此A證書附圖所示外觀設計可以作為現有設計和涉案專利進行比對。專利權人承認自己是該作品的著作權人,并出示了A證書原件,其上確實記載了首次發表時間2015年3月10日。但專利權人同時表示,A證書記載的首次發表時間是其本人在登記時隨意填寫的,并擬采用反證6-8來證明實際首次發表日期并非證書上記載的日期。合議組最終認定A證書記載的首次發表時間可以作為A證書作品附圖的實際首次發表日期,因此A證書附圖在先公開。該無效決定歷經二審程序,各級法院均支持了合議組的觀點。
具體分析該案,請求人主張的案件事實是:A證書所示作品權利人為專利權人,其上呈現的所有內容均為專利權人真實意思的表示,因此A證書作品附圖的實際首次發表日期即為證書上記載的首次發表日期。對于請求人主張的案件事實,專利權人的回應就屬于一種“限制自認”的應對策略,其自認內容是承認自己是A證書所示作品權利人,其限制自認的條件是認為A證書上記載的首次發表日期是其隨意填寫的,不是自己真實意思的表示,并主張使用反證6-8用于證明限制條件能夠成立,進而證明自認事實不能成為請求人主張的A證書作品附圖的實際首次發表日期的考量因素。
對此,合議組結合作品登記證書的效力、專利權人反證的證明力、專利權人真實意思的考量等因素對專利權人限制自認的效力進行綜合判斷。
根據著作權相關法律規定,我國的作品登記實行個人自愿登記原則。作品登記證書上的首次發表時間,是著作權人或作者自愿填寫,登記機關既無審核義務,也無必須填寫的強制性要求,專利權人對此亦表示認可。作品登記證書上記載的首次發表時間由專利權人自愿向著作權管理部門提交,是其真實意思表示,具有較強證明力,能夠作為作品產生和首次發表時間的初步證明,除非有相反的證據足以證明該事實不存在或存在相反的事實。
而該案中專利權人提交的反證不能證明作品登記證書所記載的內容的事實不存在,也不能形成合理邏輯證明相反的事實足以推翻作品登記證書記載的內容。專利權人主張用于推翻發表時間的反證7,是專利權人本人的電腦屏幕截屏,顯示了名為“某版權申請圖片”“某版權申請圖片原圖”等圖形文件以及名為“某版權登記材料”的文件夾的信息,其中顯示上述文件或文件夾的創建時間均為 2017年5月8日。然而,在電腦中創建新的文件夾或文件時,其創建時間可以任意修改和編輯,因此,在沒有其他證據予以佐證的情況下,其真實性不予認可。即便考慮反證7,其內容僅能說明專利權人在該臺電腦上于2017年5月8日創建過相關圖形文件或文件夾,但不能表明這些文件在該日期之前不曾存在,因此也不能證明相關文件在2017年5月8日之前并未發表過。反證6為專利權人與某公司簽訂的“關于某外包裝盒版權設計及保密協議”,反證8為A證書首頁及附圖復印件,均未涉及與作品實際首次發表時間有關的內容??梢?,反證6-8并不足以證明A證書相關作品的首次發表時間并非2015年3月10日。綜合上述內容,可以認定專利權人限制自認的條件不能成立,A證書上記載的首次發表時間可以作為A證書作品附圖的實際首次發表時間。
在訴訟階段,專利權人為證明A證書上記載的首次發表時間并非其真實意愿,還提交了某公司2015年12月2日參加某展會時的參展合同和照片,以及作品著作權補充登記變更證明(國家版權局出具的變更后作品登記證書,用于證明A證書首頁記載的首次發表時間已經由2015年3月10日變更為2015年12月2日)等多份證據。但是參展相關證據只能證明在2015年12月2日展出了涉案作品外包裝,無法排除其在展會之前公開了涉案作品的可能性,因此該證據不足以證明專利權人在限制自認中所附的條件;變更證明是專利權人在得知被訴決定對其不利的情況下作出的變更,在無其他證據佐證的情況下,無法認定專利權人在明知該證據產生對其不利法律后果的情況下所作修改,是否根據客觀真實情況所作修改,仍不足以推翻原作品登記證書記載的內容?;诖?,一審法院和二審法院分別駁回了專利權人的訴訟和上訴請求。
綜上,在無效程序中,基于當事人的處分原則,限制自認作為一種應對策略具有合法性。在不違背法律規定的前提下,當事人可以通過合理的策略性表達來維護自身權益,對于限制自認中涉及的事實和條件,應提供充分的證據加以證明,以增強其主張的可信度。需要注意的是,當事人應始終遵守法律程序和誠實信用原則,不得濫用權利或損害他人合法權益。在案件事實的判斷時,合議組要綜合考慮當事人限制自認條件在證明案件事實中的作用,判斷限制自認的效力,公平公正地保障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陳淑惠 董勝 作者單位: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復審和無效審理部)
文章來源:中國知識產權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