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4-12-13】無效案件外文證據中文譯文的審查考量
【弁言小序】
本文通過一個典型案例,闡述了在專利權無效宣告請求案件審查中面臨外文證據中文譯文不完整、有瑕疵,甚至消極翻譯時的審查思路,為同類案件審查提供借鑒;同時也為無效案件當事人提交外文證據中文譯文提供導向,旨在鼓勵當事人準確、完整翻譯外文證據、避免消極舉證。
【理念闡述】
根據《專利審查指南》相關規定,無效宣告請求中當事人提交外文證據時,應當提交中文譯文,未在舉證期限內提交中文譯文的,該外文證據視為未提交;當事人可以僅提交外文證據的部分中文譯文,該外文證據中沒有提交中文譯文的部分,不作為證據使用;對方當事人對中文譯文內容有異議的應當在指定期限內對有異議的部分提交中文譯文,沒有提交中文譯文的,視為無異議。可見,無效案件中,中文譯文即為外文證據的內容;提交證據一方負有提交中文譯文的舉證責任;對方當事人負有支持其異議成立的舉證責任。
在無效案件中,經常會遇到當事人提交的中文譯文不完整、有瑕疵,甚至消極翻譯的情況,比如僅提交了技術方案的部分片段的譯文、僅提交專利文獻的權利要求或摘要的譯文、譯文術語不準確,甚至有機器翻譯、語句不通順等情形。
此類譯文往往會帶來程序拖延和審查偏差。一方面,可能加重對方當事人的舉證負擔,對方當事人若對此上述情況提出異議,需要提供更準確、完整的中文譯文,本文認為此類情況下的舉證責任轉移是不合理的;另一方面,此類譯文增加了合議組的審查難度,且可能會因為譯文本身的不足導致對外文證據事實認定出現偏差,甚至可能會因當事人有選擇地提交部分譯文而對外文證據的技術方案作出片面認定。
提交的中文譯文不合格是上述問題出現的根本原因。因此,本文認為,除應滿足在期限內提交的要求外,中文譯文舉證的內容還應能夠清楚、完整反映外文證據的技術事實,滿足特征比對的基本要求。提交外文證據的一方負有提交中文譯文的舉證責任,若中文譯文不能達到上述要求,則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即,提交外文證據的一方應當提交準確、完整的中文譯文,才視為完成了初步的舉證責任,而無論對方是否對譯文提出異議。
審查實踐中,合議組應先對中文譯文是否準確、完整進行審查,以避免因譯文本身不足導致的事實認定偏差、錯誤。在審查中,建議從以下方面進行考量:
中文譯文的準確性、完整性應滿足能夠清楚、完整理解外文證據的技術方案,能夠清楚理解用于比對的具體特征以及其在技術方案中所起的作用。審查中,應遵照《專利審查指南》“外文證據中沒有提交中文譯文的部分,不作為證據使用”的規定,并以“直接毫無異議確定”為標準,避免推測和擴展,尤其應避免比照本專利的方案構思理解中文譯文的技術手段及其功能作用,而應僅基于中文譯文記載的、有限的內容,獨立判斷本領域技術人員在看到本專利之前,從中文譯文中能夠獲得的技術信息及啟示。當事人主張結合附圖理解中文譯文時,應著重考量附圖與中文譯文是否能夠建立直接、明確的對應關系,不可用無直接、明確的對應關系的附圖解釋、推測及限縮中文譯文的內容。
若中文譯文的準確性、完整性未滿足上述要求,合議組即可針對該外文證據作出其無法用于證明當事人主張的認定。該審查思路不僅可以有效避免因譯文本身不足導致的事實認定偏差、錯誤,還起到了引導當事人主動提交準確、完整的中文譯文的導向作用,從而從根源上促進質效雙升。
【案例演繹】
某專利權無效宣告請求案涉及一種可調壺鈴(下稱本專利),為了解決現有壺鈴用螺桿穿上不同重量配重片后用螺母將配重片固定于螺桿導致的拆卸繁瑣的缺陷,提出了一種方便拆卸配重片的可調壺鈴,其主要改進在于將螺桿替換為扁軸,配重片上設置與扁軸對應的缺口槽和鎖閉槽,使扁軸的最大徑長大于缺口槽的寬度小于鎖閉槽的直徑,通過旋轉扁軸實現配重片的鎖定和解鎖,從而實現快速拆卸。權利要求1中具體限定了扁軸及配重片的上述結構。
請求人提交4份外文專利證據2至5分別與證據1結合評價權利要求1的創造性。證據1公開了本專利背景技術中的壺鈴,扁軸及配重片的具體結構構成區別技術特征,請求人主張證據2至5分別給出了采用區別技術特征的啟示。對證據2至5,請求人均僅提交了摘要或部分權利要求的中文譯文,口審中主張用說明書附圖解釋摘要或權利要求的內容。專利權人對中文譯文未提出異議,但不認可用附圖解釋中文譯文。證據2至5情況相似,下以證據2為例對相關案情進行說明。
請求人主張用證據2的權利要求11評價本專利的創造性。中文譯文如下:
“11.一種重量提升裝置,包括:手柄,包括兩個端部段;重量構件,包括形成在其中的中心孔,并包括形成在所述中心孔中的狹槽;所述狹槽從其中心孔延伸到所述重量桿的周邊,用于接收所述手柄的所述端部段中的任一個;可旋轉地附接到所述重量構件的錨定板,并且包括形成在其中的中心孔,并且包括形成于其中并從所述中心孔延伸到所述錨定板的周邊的開口,并且選擇性地與所述配重構件的所述槽對準,以選擇性地接收所述手柄的所述端部段和所述錨定板中的任一個,所述錨定板可相對于所述配重構件旋轉,以使所述錨板的所述開口從所述配重量構件的所述槽偏移,并選擇性地將所述配重構件錨定到所述手柄。”
請求人主張:證據2手柄對應本專利的扁軸,重量構件和錨定板對應配重片,錨定板開口和中心孔對應缺口槽和鎖閉槽。口審中主張用證據2附圖3解釋權利要求11,認為附圖3中附圖標記指示的部件對應中文譯文的手柄、重量構件、錨定板等特征,從圖中可以看出手柄形狀、錨定板中開口和中心孔的尺寸關系以及與手柄的配合方式,由此主張證據2給出了采用扁軸并通過旋轉鎖定扁軸的技術啟示。
合議組閱讀證據2中文譯文發現:
首先,該中文譯文存在多處不清楚的表述:多處“選擇性地”的具體含義不清楚,導致其具體手段及作用不清楚;“所述狹槽從其中心孔延伸到所述重量桿的周邊”中“重量桿”為何結構不清楚,導致狹槽的具體結構不清楚;“可旋轉地附接到所述重量構件的錨定板,……,并且包括……開口,并且選擇性地與所述配重構件的所述槽對準,以選擇性地接收所述手柄的所述端部段和所述錨定板中的任一個”語句不通順,無法理解錨定板的開口如何接收手柄端部段和錨定板中的任一個,導致錨定板安裝方式及作用不清楚。由此,合議組無法準確理解權利要求11的技術方案以及上述主要部件的具體結構、作用。
并且,中文譯文未記載手柄的形狀,無法得出手柄為扁軸結構,也未記載中心孔與開口及狹槽的尺寸關系。
證據2原文顯示:權利要求11為多個獨立權利要求之一,說明書具有多個實施例,多幅附圖。因此僅依照請求人提交的中文譯文及附圖3圖示,不足以確定權利要求11的技術方案與附圖3的對應關系,也不足以確定權利要求11中特征與附圖3附圖標記的對應關系。請求人未提供與附圖3相關的說明書的中文譯文,亦缺乏足夠的信息確定附圖3中部件的具體形狀、尺寸關系、安裝方式。從目前有限的中文譯文及附圖難以得到請求人的主張,除非代入本專利的技術內容,并據此推測附圖內容以及與權利要求11特征的對應關系。然而這種做法有悖于對現有技術公開內容認定的客觀性要求,也難免有“事后諸葛亮”之嫌。故合議組對于請求人用附圖3解釋中文譯文的主張不予支持。
基于上述理由,合議組認定根據請求人提交的中文譯文不足以清楚、完整理解外文證據的技術方案,無法進行有效對比,從而對請求人的主張不予支持。
該案中,請求人提交多份外文證據、采用多種證據組合評價創造性,但均未提供完整的譯文翻譯,僅針對少量、部分內容提交中文譯文且存在多處不清楚表述,屬于無效案件中典型的消極翻譯、未充分舉證的情形。本案的審查避免了因譯文本身不完整、不清楚帶來的推測和不當解釋以及可能引起的事實認定偏差,強調了無效案件中提交外文證據的當事人應積極承擔充分舉證的責任。通過本案可以看出,在無效案件中,當事人最好提供外文證據的全文中文譯文,或至少提供用于比對的技術方案的完整中文譯文,若使用附圖則應提供附圖對應技術方案的中文譯文,以能夠清楚、完整理解技術方案及解決的技術問題、獲得的技術效果為準。(耿萍 黃穎 作者單位: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復審和無效審理部)
文章來源:中國知識產權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