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專利法頒布于1984年,于1985年4月1日正式實施,歷經四次修改,至今已走過四十年的歷程。從最初的學習借鑒到后來的制度創新,我們可以清晰地看到專利法產生、變革與發展的歷史進程:在規則一體化構建階段,注重國際經驗借鑒與本土場景轉化的續造,并構建符合國際準則、具有中國特色的專利制度體系;在專利高質量發展階段,立足創新能力激勵提高與核心競爭力提升的戰略實施,致力實現創新型國家建設的知識產權強國愿景。
中國專利制度的一體化構建,始于1984年頒布的專利法。作為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較早頒行的法律之一,該部法律博采各國之長,借鑒了國外數百年來推行專利制度的經驗,同時立足本土,考慮了中國正處于經濟體制轉型的國情。
將時針撥回到1984年,中國頒布的首部專利法主要呈現以下特點。一是采取單一的專利保護模式。新中國成立之初曾采取將帶有公有性質的發明權與私權屬性的專利權合并于同一法源進行保護的模式。為加強中國專利法與《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下稱《巴黎公約》)的協調,并充分考量我國改革開放和市場經濟發展的場景,1984年頒布的專利法對發明創造實行單一的專利模式。二是采取“三種專利、一部法律”的立法體例。即接納國際上對于發明和外觀設計進行保護的通行做法,并適應保護小發明、小革新的實際需要,將實用新型納入專利保護范圍,將三種專利集中于一部法律。三是采取審查制和登記制并存的授權機制。審查制是國際發明專利確權的通行制度,1984年頒布的專利法對發明專利申請采取“延遲審查制”,對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則采取登記制。四是采取行政執法與司法裁判共治的法律路徑,專利法建立了以司法為主、行政執法和司法并行的保護模式,這與許多國家的專利法有所不同。這些立足本國實際建立起的專利制度,在實施之初便大大激發了全民族發明創造的熱情,專利申請和審批數量實現高速增長。
進入20世紀90年代,國內外形勢發生新的變化,專利法國際協調活動日益頻繁。1991年6月,我國參加了《巴黎公約》補充條約第一階段的外交大會,1992年1月,中美兩國達成知識產權備忘錄。為了使專利保護水平進一步向國際標準靠攏,并著力解決專利法實施過程中的問題,我國于1992年對專利法作出重要修改,擴大了專利保護的技術領域,將食品、藥品等列為保護范圍;強化專利權效力,增加了進口權,并將方法效力延及該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簡化授權流程,將授予專利權前的異議程序改成授予專利權后的撤銷程序。經過這次修改,中國專利法基本達到國際公約要求的最低標準。
為滿足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及進一步與相關國際公約相協調的法律要求,2000年,我國完成了專利法第二次修改。此次修改的內容多是考慮有關公約規定的最低標準。比如,進一步強化專利權效力,補充許諾銷售權,更為全面地保護專利權人利益;進一步簡化專利授權程序,取消撤銷程序,僅保留專利權授權后的無效宣告制度;進一步完善專利審查的司法救濟程序,規定所有類型的專利糾紛均應接受司法審查。
2008年,專利法完成第三次修改。此次修改是專利高質量推行階段的開端,標志著我國落實以專利戰略為核心的創新政策體系的主動變革。《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綱要》于2008年6月發布,為了完成《綱要》提出的專利事業發展專項任務,同年年底,我國對專利法進行了重要修改:完善立法宗旨,首次將“提高創新能力”確定為專利法的立法宗旨;提高專利授權標準,增加了“現有技術”的概念,將“相對新穎性”標準改為“絕對新穎性”標準;強化權利應用,完善共有專利權和職務發明專利權的實施與轉化規則,促進創新成果轉化;增加遺傳資源保護規定,以實現專利制度與保護遺傳資源制度之間的銜接;完善專利申請國際化規則體系,取消涉外代理機構的限制,并鼓勵向國外提出專利申請。值得一提的是,完善遺傳資源保護規定與專利申請國際化規則體系,彰顯了在新的歷史時期我國積極主動參與專利國際協調的自信與決心。
2020年,專利法完成第四次修改。此次修改是在新的歷史起點上,進一步推進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強、優化營商環境、充分激發全社會創新活力的重要舉措。我國知識產權事業已處于新的歷史方位,正由知識產權大國向知識產權強國邁進。專利法第四次修改積極回應新時代、新形勢、新要求,著力解決專利法治體系原有的難題痛點,并為創新環境治理提供了新的制度產品和行為規范。加大對專利權益的保護力度。新增誠實信用原則,延長外觀設計專利保護期限,加大對專利侵權損害賠償的力度,提高法定賠償額度、引入懲罰性賠償、完善損害賠償的舉證責任規則;推動專利實施和轉化。引入專利開放許可制度,并進一步強化職務發明規范管理;完善專利授權機制。增加專利新穎性寬限期的適用情形,引入專利期限補償制度,并為適應加入海牙協定的需要,增加對局部外觀設計的保護。整體而言,此次修法力度較大,有效地回應了我國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的內在需要。
中國專利法實施四十年來,是借鑒發展、本土創新的四十年,亦是承前啟后、成就輝煌的四十年。中國專利法的實施,極大地促進了科技進步、經濟發展與對外開放。面向未來,中國專利制度將以更高水平的開放融入全球創新體系,以制度創新支撐關鍵核心技術攻堅,以法治保障護航數字時代新興領域發展,同時也必將以更包容的規則銜接、更高效的成果轉化、更嚴格的權益保護,為全球創新生態貢獻中國方案,在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中彰顯大國擔當,續寫中國式現代化知識產權強國建設新篇章。(吳漢東 作者系中南財經政法大學原校長)
文章來源:國家知識產權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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