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中國知識產權保護高層論壇分論壇二在京舉行——
我國專利復審無效制度的發展歷程、專利復審無效工作的最新進展、藥品專利糾紛早期解決機制的實施情況、如何進一步推動我國藥品專利糾紛早期解決機制的創新發展……針對這些業界關注的熱點問題,來自政府部門、法院、科研院所和產業界等不同領域的代表有何看法?他們對這些問題的共同探討碰撞出了怎樣的火花?
4月22日,以“專利復審無效制度賦能經濟高質量發展”為主題的2025中國知識產權保護高層論壇分論壇二在京舉辦,與會嘉賓圍繞上述議題進行了熱烈討論。國家知識產權局副局長胡文輝出席論壇并致辭。
胡文輝在致辭中指出,黨的十八大以來,在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堅強領導下,中國知識產權事業實現大發展、大跨越、大提升。今年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四十周年,也是我國專利復審無效制度實施四十周年。回望過去四十年的發展,我國專利復審無效制度從學習借鑒到制度創新,從適應國情到服務大局,成為專利制度乃至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以高效、專業、權威、穩定的知識產權源頭保護為經濟高質量發展提供了重要支撐。下一步,要持續完善專利復審無效制度,充分發揮專利審查向前激勵創新、向后促進運用的關鍵作用,為新質生產力蓄勢賦能,努力書寫新時代知識產權強國建設的新篇章。
與創新同向同行
“專利復審無效工作始終堅持提高專利審查質量和效率,以高質量審查為高水平創新保駕護航。”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復審和無效審理部(下稱復審無效部)部長高勝華在論壇主旨演講環節發言時表示。論壇主旨演講環節以“專利復審無效制度發展歷程”為議題,由中國知識產權報社社長曾燕妮主持。
四十年前,我國建立了以專利法為基礎的專利復審無效制度。四十年來,隨著專利法幾經修改,既符合國際慣例又符合我國基本國情的現代化復審無效制度逐步建立健全,為中國式現代化建設貢獻知識產權法治力量。
在1992年專利法第一次修改中,取消了專利授權前的三個月異議期,增加了授權后的撤銷程序,縮短了審查周期。這種務實的理念和追求,也延續到了此后的每一次修法之中。隨著不斷完善程序規則、明確審查標準、統一規則適用尺度,提升了專利授權確權程序的公信力,營造了穩定、可預期的法治環境。
2000年,為適應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需要,專利法第二次修改中撤銷與無效統一為授權后的無效宣告程序。同時,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的復審無效決定均納入行政訴訟司法審理范圍,進一步與世界接軌。隨著制度修改完善,中國特色的復審無效制度優勢持續凸顯,不僅適應了國家科技創新體系對知識產權的保護需求,也贏得了國際社會的普遍好評和高度贊賞。
在專利法第三、四次修改中,專利復審無效制度更加全面,條款不斷豐富。“可以說,我國專利復審無效制度從創立之初到發展完善,始終與國家戰略需求同向同行,不斷加強關鍵核心技術審查支撐,加快建立前沿技術領域保護規則,助力建設現代化產業體系,為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提供源頭活水。”高勝華表示。
在制度不斷完善的同時,近年來,專利復審無效工作進一步強化協同聯動,更好地發揮了對創新創造活動的推動作用,助力現代化經濟體系建設,以高水平源頭保護支持大保護格局。
“近年來,國家知識產權局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推動知識產權領域行政裁決制度完成了歷史性轉化。未來,國家知識產權局將多措并舉,通過加強行政裁決與行政確權的案件協調、在國家級知識產權保護中心推進專利復審無效多模態審理等方式持續加強知識產權協同保護。”國家知識產權局知識產權保護司司長郭雯在論壇主旨演講環節發言時表示。
為發展保駕護航
自專利法第一次修改對藥品等給予專利保護后,我國不斷完善藥品知識產權保護制度。在專利法第四次修改中,增加了關于藥品專利糾紛早期解決機制、專利權期限補償制度的相關規定,成立了藥品專利糾紛早期解決機制行政裁決委員會,全面啟動了藥品專利行政裁決工作。近年來,“藥品專利相關問題解決機制”成為業界關注的焦點問題之一,論壇主題演講環節和對話環節,多位與會嘉賓就這一問題進行了深入探討,主題演講環節和對話環節分別由復審無效部副部長李越,中國社會科學院知識產權中心主任、國家知識產權專家咨詢委員會委員管育鷹主持。
2021年6月1日,第四次修改后的專利法正式實施。其中,第七十六條增設了“因申請注冊的藥品相關的專利權產生糾紛的解決機制”,標志著我國藥品專利糾紛早期解決機制正式確立。隨后,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會同國家知識產權局發布了《藥品專利糾紛早期解決機制實施辦法(試行)》,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申請注冊的藥品相關的專利權糾紛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國家知識產權局發布了《藥品專利糾紛早期解決機制行政裁決辦法》,對藥品專利糾紛早期解決機制進行了具體規定。
我國專利法自施行之初即確立了專利保護行政與司法“雙軌并行”機制,經過四十年的發展,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不斷優化協作配合機制,強化協同保護力度,全面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工作。可以說,我國藥品專利糾紛早期解決機制正是這一協作配合機制的完美體現。
正如多位與會嘉賓所言,我國專利法第七十六條引入藥品專利糾紛早期解決機制,是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強知識產權保護、促進創新和高質量發展精神的重要舉措,是推進創新驅動發展戰略、促進醫藥產業健康快速發展的要求,具有重大意義。將藥品專利糾紛的解決提前到仿制藥上市審批過程中,不僅能夠保障原研藥企業和仿制藥企業的利益,還最大限度地推動了藥品的可及性,維護了廣大人民群眾的健康權益。(記者 呂可珂)
文章來源:國家知識產權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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