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知情人士處獲悉,9月30日上午,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對全國“專利敲詐勒索第一案”進行一審判決,被告人李海(化名)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罰金5萬元人民幣。另一被告李陸(化名)也被認定為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罰金2萬元。
案情回顧:“專利流氓”是否應被判刑?
2018年11月,21世紀經濟報道曾經報道過該案的一次庭審,上海浦東檢察院起訴書顯示,李海在2015年到2017年之間,利用注冊的上海科斗電子科技有限公司等公司名義申請多個技術領域專利,發起對多家公司的知識產權侵權訴訟,以影響被告公司上市進程和融資進程為由,簽訂專利實施許可,從中牟利。根據檢方指控:其中敲詐勒索4家公司總金額為216.3多萬元,實際獲利116.3萬元,構成敲詐勒索罪,應被追究刑事責任。(文章詳見:專利碰瓷還是依法主張專利權?“發明大王”600項專利的正邪之辯)
浦東檢方指控,李海利用手中的相似專利起訴多家正準備上市或融資的科技公司,并向證監會舉報當時正準備IPO的從事數字閱讀APP開發的掌閱科技(15.210,0.42,2.84%)股份有限公司,以事后簽署專利許可協議和侵權補償協議獲取利益。檢方主要提到的除了掌閱科技之外,還有杭州鴻雁公司、杭州古北公司、廈門盈趣公司三家公司。
針對李海是不是專挑擬上市公司和擬融資公司發起知識產權訴訟并作為要挾手段,被告李海的辯護人上海大邦律師事務所斯偉江律師去年11月對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表示:“從法理上講,專利權本身是一個壟斷權,只要是國家授予一個專利,在有效期內,法律沒有限制權利人,在什么情況下可以起訴,什么情況下不可以起訴。因此,上市規則設定了知識產權侵權,作為上市公司的一個因素,專利權人合理行使這個規則,當然是可以的。”
一位旁聽庭審的知識產權律師對21世紀經濟報道表示,此案涉及“專利流氓”行為的法律邊界認定的問題,此前國內從未有過起訴他人專利侵權,反而自己被以敲詐勒索罪被審判的案例。而在國外,即便有“碰瓷”上市公司專利權主張者(PAE),也至多被認為是惡意訴訟,不會上刑庭,也不會負刑事責任。
審判結果:認定敲詐勒索
法院認定,科斗和掌趣科技的案子中,涉案專利在起訴時的確是有效專利(“通過圖像采集獲取網絡連接的數據傳輸方法及系統”),李海也的確通過“先訴訟后和解”的手段獲取財物(最終支付50萬)。并且,為了進一步迫使掌閱科技支付錢款(后來支付另外10萬),以倒簽合同的形式,虛構了這項專利獨家許可給另一家公司,后以這家公司的名義再去起訴掌閱科技侵害該專利,并且向證監會舉報。舉報后,證監會要求掌閱公司對侵權情況出具肯定性結論,造成掌閱科技延遲掛牌上市。這其中,包含采用威 脅脅迫手段獲取財務。
一審判決顯示,被告敲詐勒索杭州鴻雁公司、杭州古北公司、廈門盈趣公司三家公司證據不足,不構成敲詐勒索罪,對于掌閱科技,之前要求的50萬也不構成敲詐勒索。原因在于,現有證據只能認定被告從四家單位取得專利許可費和補償費,而且這些專利都是國家知識產權局認定合法或者專利權未確定的專利,但無法確認其對錢款有“非法占有目的”,也無法證明其威 脅、要挾的行為,足以使被害人在恐懼心理下被迫不情愿處分財產。
但是法院認為,后來向掌閱科技要求的10萬元,的確是專利侵權“碰瓷”行為,存在兩名被告惡意串通,虛構倒簽的獨家許可合同,制造科斗公司與步島公司獨占許可在先,科斗和掌閱公司普通許可在后的假象,并以此合同勒索,在民事部門法領域就是違法行為。另外,兩名被告將舉報權直接兌換成財產權進行勒索,有明顯的非法占有目的。
9月30日,斯偉江律師對21世紀經濟報道表示,上海浦東新區法院的一審判決,有其積極之處,對指控五起涉嫌敲詐勒索的四起,均認定不構成犯罪,即,只要專利權合法有效,即使專利權人在敏感節點進行專利維權,譬如即將上市期間維權,依舊不構成犯罪;關于這部分,一審法院的說理透徹,令人印象深刻。
“但一審判決對認定構成敲詐勒索罪的一起事實,并沒有針對辯護人主要無罪理由,作出任何回應,即,權利權人和涉嫌侵權人,基于混合因素達成的賠償,不能區分合法所得與瑕疵行為所得的情況下,是否堅持疑罪從無?”斯偉江稱,希望二審法院能夠關注到這一點。
文章來源:中國打擊侵權假冒工作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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