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0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首次發布互聯網領域反不正當競爭和反壟斷十大案例。此次入選的十大案例涉及網絡游戲、網絡直播、搜索引擎、電子商務等互聯網新興產業,涵蓋了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競價排名、數據抓取、商業詆毀、侵害商業秘密、集體形象商品化權益保護等與互聯網經濟發展息息相關的內容。 隨著互聯網和智能手機的普及,當今社會進入到大數據時代,數據的價值得到空前的發展與提高。擅自將他人APP中用戶上傳的信息數據挪為己用,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當天發布的案例中就涉及這樣一起糾紛。 在某家公司訴某居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中,明確了網絡服務提供者通過合法合規運營,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和時間等經營成本而收集、整理的信息數據應受到法律的保護。 案情顯示,原告深圳市某家公司自主開發了一款APP軟件。被告成都某居公司開發APP軟件,同樣提供旅游服務,且該APP上存在大量與原告APP相同的景點照片及評論,且均由同一用戶同一時間上傳發布。原告訴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刊登聲明消除影響,并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共計562920元。 法院生效判決認為:原、被告的APP屬同類軟件,兩者具有直接競爭關系。原告的證據顯示原告APP已具有一定市場知名度。原告APP中的用戶信息及用戶上傳的圖片、評論等信息數據具有商業價值,原告為此付出大量人力、物力和時間,其合法權益應受到法律的保護。 法院還認為,被告APP上存在大量與原告APP相同的用戶評論、照片,且均為同一用戶在同一時間發布,明顯不符常情常理,被告未能合理解釋。故法院認定被告實施了從原告APP處竊取涉案數據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應當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 怎么判斷抄襲網站網頁設計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某云公司訴某天公司侵害著作權糾紛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給出指引。 某云公司認為其經營的網站在行業內享有較高知名度,網站版面設計、內容編排、頁面視覺效果等方面具有獨創性,而某天公司制作并向某樂公司銷售與其網頁設計基本相同的網站。因此,某云公司訴至法院,主張某天公司、某樂公司構成著作權侵權及不正當競爭,要求停止侵權、賠禮道歉消除影響及共同賠償損失100萬元。 該案中,法院判決某天公司、某樂公司停止侵權、賠禮道歉消除影響,并分別賠償經濟損失15萬元、3萬元。 法院認為,在市場經濟中,借鑒和模仿現象較為普遍,這類不具有明顯獨創性的商業模仿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不宜簡單片面進行判斷。本案通過對作品獨創性標準的正確把握以及對反不正當競爭法具體條款適用范圍的剖析,認定商業領域模仿行為若不產生混淆,則不屬于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規制的行為。但如相關行為屬于虛假宣傳等其他不正當競爭條款規制行為,可據相應條款予以及時制止。該案裁判厘清破壞公平競爭秩序行為的界限,為倡導市場主體誠信經營、公平競爭提供了裁判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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