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靖、黃蓉、令狐沖等我們所熟知的武俠小說中的人物,在作家楊某(筆名江南)所著《此間的少年》一書中,搖身一變成為了大學生。此類將他人構造的武俠人物二次創作成為青春校園小說并出版的行為構成侵權嗎?
近日,廣州知識產權法院對備受關注的“同人作品”第一案作出終審判決,認定楊某所實施的被訴侵權行為分別構成著作權侵權和不正當競爭,判令楊某立即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并賠償經濟損失等共計188萬元,出版方北京聯合出版有限責任公司、北京精典博維文化傳媒有限公司就其中的33萬元承擔連帶責任。
一審認定構成不正當競爭
金庸系我國著名武俠小說作家查良鏞的筆名,其著有《射雕英雄傳》《天龍八部》等多部膾炙人口的武俠小說,在讀者中擁有著廣泛的影響力。
2015年,金庸發現小說《此間的少年》所描寫人物的名稱均來源于其《射雕英雄傳》等4部作品,且人物間的相互關系、人物的性格特征及故事情節與其作品實質性相似。金庸認為作者楊某涉嫌侵犯了其對作品享有的改編權、署名權、保護作品完整權等,同時構成不正當競爭。
金庸遂向廣東省廣州市天河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各被告立即停止侵犯著作權及不正當競爭行為,銷毀庫存圖書;楊某賠償經濟損失等共計520萬元,出版方就出版《此間的少年》紀念版造成的經濟損失100余萬元承擔連帶責任。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此間的少年》屬于楊某重新創作的文字作品,而非是根據金庸作品改編的作品,相關讀者因故事情節、時空背景的設定不同,不會對金庸作品中人物形象產生意識上的混亂,《此間的少年》并未侵犯金庸所享有的改編權、署名權、保護作品完整權。但楊某未經金庸許可在其作品中使用金庸作品人物名稱、人物關系等作品元素并予以出版發行,其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依法應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因此,一審法院判決楊某及出版方停止出版發行《此間的少年》,楊某賠償金庸經濟損失等共計188萬元,出版方就其中33萬元承擔連帶責任。
一審判決作出后,金庸、楊某、北京精典博維文化傳媒有限公司均不服,分別向廣州知識產權法院提起上訴。
二審改判侵犯著作權
二審期間,金庸去世,林某怡系其遺產執行人并作為上訴人參加訴訟。對于人物名稱、人物關系、基本性格特征等元素能否構成作品的部分內容,《此間的少年》是否侵犯金庸作品著作權等,雙方各執一詞,莫衷一是,成為訟爭焦點。
廣州知識產權法院經審理認為,《此間的少年》在故事情節表達上,除小部分元素近似外,推動故事發展的線索事件、場景設計與安排以及內在邏輯因果關系,具體細節、故事梗概均不同,不構成實質性相似。但整體而言,郭靖、黃蓉等60余位人物組成的人物群像體現了金庸的選擇、安排,可以認定為已經充分描述、足夠具體到形成一個內部各元素存在強烈邏輯聯系的結構,屬于著作權法保護的“表達”。《此間的少年》多數人物名稱、主要人物性格、人物關系與金庸涉案小說有諸多相似之處,存在抄襲剽竊行為,侵犯了涉案作品著作權。而出版方負有較高注意義務,在收到律師函后未及時停止出版、發行,構成幫助侵權。
該案審判長黎熾森在接受采訪時表示,《此間的少年》在被認定構成侵犯著作權的情況下,不再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調整。但《此間的少年》首次出版時將書名副標題定為“射雕英雄的大學生涯”,蓄意與《射雕英雄傳》進行關聯,引人誤認為兩者存在特定聯系,楊某的該行為又構成不正當競爭。
“考慮到《此間的少年》與《射雕英雄傳》等4部金庸作品的人物元素存在相同或類似,但情節并不相同,且分屬不同文學作品類別,讀者群有所區分。為滿足讀者的多元需求,平衡各方利益,采取充分切實的全面賠償或者支付經濟補償等替代性措施的前提下,不判決停止侵權行為。但明確《此間的少年》如需再版,則應向著作權人支付經濟補償。”黎熾森指出。
綜上,廣州知識產權法院作出上述終審判決。
平衡利益共促發展
終審判決作出后,引發了理論界、實務界和社會公眾對于“同人作品”創作的熱烈探討。
北京通商(杭州)律師事務所律師盧鑫在接受采訪時表示,二審判決繞開了文學作品中單一人物形象可著作權性的難題,區分單個人物形象及整體人物群像,突破性地將“人物群像”認定為著作權法保護的“表達”,認定60余位人物組成的“人物群像”已經充分描述、足夠具體到形成一個內部各元素存在強烈邏輯聯系的結構,可獲得著作權法保護。同時,廣州知識產權法院高度把握知識產權權利限制和社會需求之間的平衡,考慮到侵權作品同樣是一部文學水準較高的作品,且該作品與權利作品分屬不同文學作品類別,二者讀者群有所區分,故基于利益平衡原則,采用“侵權不停止”規則。終審判決重新界定了“同人作品”侵權的邊界,確立了人物形象著作權法保護的新標準。該裁判規則勢必將對司法實踐發揮指引效果,并積極引導“同人行業”良性發展。
“終審判決切實回應了‘同人作品’所涉熱點問題,對‘人物群像’的創新定性將完善‘同人作品’著作權保護機制,對作者、平臺方敲響了警鐘。同時,終審判決合理平衡了原作者、后續作者及社會公眾的利益,在強化原作者相關知識產權保護的基礎上,對于‘同人行業’也釋放了一定的積極信號,即以提高賠償額作為停止侵權行為的責任替代方式。該裁判思路有助于‘同人作品’糾紛的解決,促進‘同人行業’的良性發展,實現法律保護與行業發展之間的平衡。”盧鑫介紹。(趙振廷)
文章來源:中國知識產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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