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5-01-21】技術秘密的秘密性不同于專利新穎性、創造性判斷標準
技術秘密的秘密性不同于專利新穎性、創造性判斷標準
——(2022)最高法知民終2501號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對一起侵害技術秘密糾紛案作出終審判決,明確了評判特定技術信息是否具備秘密性的標準與評判專利新穎性、創造性的標準存在區別,對正確理解和把握技術信息是否具備商業秘密的秘密性具有一定參考價值。
本案是浙江春某動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春某公司)與賽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賽某公司)系列專利權屬糾紛、侵害技術秘密糾紛之一。春某公司在本案中主張:兩位技術主管徐某、李某從春某公司離職當月入職賽某公司的關聯公司,4個月后賽某公司成立即加入賽某公司,并在離職5個月內將春某公司的研發成果以賽某公司名義申請實用新型專利(以下簡稱案涉專利),案涉專利被授權后公開,賽某公司及該兩位離職人員侵害了春某公司的技術秘密,請求賽某公司、徐某、李某共同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案涉專利在本案一審審理過程中因案外人提出無效宣告請求而被宣告全部無效。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春某公司所主張的案涉技術秘密的5個密點均不具備秘密性,判決駁回春某公司的訴請。春某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并主張其所受的實際損失及賽某公司侵權獲利均難以確定,請求適用法定賠償確定賠償金額。
最高人民法院二審認為,評判特定技術信息是否具備技術秘密的秘密性標準與評判專利新穎性、創造性的標準不同,即便該專利技術方案在申請日(或者優先權日)相對于現有技術缺乏新穎性或創造性,也不必然意味著該技術方案所體現的技術信息在被訴侵權行為發生時已為本領域技術人員普遍知悉和容易獲得。
本案中,案涉技術信息主要記載于案涉專利說明書具體實施例及附圖中,案涉專利權利要求僅體現了案涉技術秘密部分內容,案涉專利無效決定中對案涉專利權利要求是否具備新穎性、創造性的判斷并不必然影響對案涉技術信息是否具備秘密性的判斷。
經比對,賽某公司提交的證據已經公開了權利人所主張的技術信息密點2-4的內容,但并未明確公開密點1的內容,未公開密點5的內容。密點5系對密點1-4的組合應用,賽某公司提供的證據中并無任何一項現有技術公開了密點1-4的全部技術信息,密點1-4的組合應用并非簡單的信息疊加,而是構成一個有機整體,具備一定的商業價值,是春某公司研發獲得,他人不經過一定的努力和付出不能直接獲得。因此,密點5并非所屬領域的相關人員普遍知悉和容易獲得,具有秘密性,構成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的商業秘密。
徐某、李某違反保密義務,將其二人在春某公司任職期間掌握的案涉技術秘密向賽某公司披露,允許賽某公司將其申請專利;賽某公司明知徐某、李某存在上述行為,仍獲取案涉技術秘密,并作為申請人將案涉技術秘密內容申請案涉專利。賽某公司、徐某、李某構成共同侵權,應就共同侵權行為承擔連帶責任。
綜合考量案涉技術秘密的創新程度、商業價值、研究開發成本,賽某公司、徐某、李某的主觀過錯以及侵權行為的性質、情節,案涉技術秘密被披露后對春某公司競爭優勢的影響,春某公司在本案中取證及委托律師參加訴訟等因素,最高人民法院判令賽某公司、徐某、李某連帶賠償春某公司經濟損失150萬元及合理開支20萬元(共計170萬元)。
文章來源: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